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经常会遇到因车辆没有保险或保险额不足,甚至车辆肇事逃逸,而导致受害人的伤情无钱治疗的情形。它不但会使受害人及其家庭遭受经济和身心上的双重打击,还大大增加了事故处理的难度,容易激化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如何化解这一
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经常会遇到因车辆没有保险或保险额不足,甚至车辆肇事逃逸,而导致受害人的伤情无钱治疗的情形。它不但会使受害人及其家庭遭受经济和身心上的双重打击,还大大增加了事故处理的难度,容易激化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如何化解这一矛盾,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规定。自此,人们对交通事故救助资金充满了期待。可一晃6年过去了,这项工作几乎没有进展。去年底,公安部、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出台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下称“办法”),各地也表现出十分积极的态度,可《办法》施行已半年多,人们见到的景象是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那么是什么原因制约了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实施?
据笔者调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管理机构确定难。因为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是一项大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许多部门,可谁都不愿当这个领头“羊”。究其原因,一是交通事故救助资基金完全是伸手向别人要钱,这项工作开展起来很难。二是遇到的都是十分棘手的矛盾,做好了是应该的,做不好引起矛盾扩大化,领导、群众都不满意。三是需要联动好几个部门一道开展工作,某一部门根本没有这样的协调能力。如此,谁还愿意担这个出力不讨好的挑子呢?
二是基金来源保障性差。按照《办法》规定,救助基金的来源有:按照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款;其他资金。笔者认为这其中几个大的资金来源渠道是很难有大的作为的。1、关于交强险提成的问题。根据各大保险公司提供的情况,现在是交通事故高,赔付高。所以,许多保险公司都在喊推行交强险是"赚了吆喝难赚钱",真实情况不得而知,但如果真是这样的话,能从交强险中提取的金额肯定有限。2、关于罚款收入的问题。一方面由于管理严格,这样的车数量很少;另一方面是执行难。因为车主不买保险主要还是经济困难。对这样的困难户再施以重罚,群众能接受吗?根据路面交警的反映,车主能把交强险费补交了就算不错了。3、追偿的资金的问题。它是要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的,一般来说被追对象的家庭经济都是不太好,所以款项能否到位是个问题,即使到位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伤者如何等得?4、在我国少数富人公益心还不是很强的情况下,社会捐助款的不确定性就更大了。这其中,只有财政部门向本地救助基金拨付的财政补助和救助基金孳息最为可靠,可面对众多的救助对象,毕竟杯水车薪。如此,救助基金可能会陷入无源之水,无米之炊的尴尬。
三是求助对象的确定不尽科学。《办法》确定的救助对象没有包括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及单车事故的乘车人和驾驶人。但现实生活中,这类事故在全部交通事故中往往占有较大比例,如果不予关注,必将引发社会矛盾和问题。
四是无法保证救急需要。《办法》规定,救助基金原则上只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据此规定,要想得到救助基金,最快也需要一周时间。救助资金无法保证救急需要,这肯定有悖于其紧急抢救伤者生命的本义。
如何突破瓶颈,让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早日登台亮相为伤者,为社会服务?
一是由政府指定某单位作为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并由一名政府副职分管,以便协调各部门高效能地开展工作。
二是救助资金来源必须有较为固定的保障。从国外经验看(我国一些地方也在尝试着这样做),实行特别号牌公开拍卖制度,将筹得的资金作为救助基金的来源。笔者愚见,这完全是可行的。因为,拍卖款项是用于公益性事业,且占有特殊号牌资源者,就应该为社会多付出点成本。如果能将这项工作做好,将可为救助活动提供重要且较为固定的资金来源。
三是将非机动车和单车交通事故的受害者纳入救助对象的范畴,以进一步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是建立抢救生命绿色通道。医院、救助机构、保险公司、交警四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医院在第一时间实施抢救,救助机构对医院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担保,以真正体现救助基金救急,救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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