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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开9张信用证 佛山骗贷1100万

来源: 南方日报 2010-06-03 08:57:10

邓永强今年42岁,是香港居民。因涉嫌信用证诈骗,去年7月10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由被捕昨日禅城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据了解,邓永强是香港英迪集团有限公司经理,常住台湾。   公诉机关指控 9份信用证骗取贷款110

  邓永强今年42岁,是香港居民。因涉嫌信用证诈骗,去年7月10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由被捕昨日禅城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据了解,邓永强是香港英迪集团有限公司经理,常住台湾。

  公诉机关指控 9份信用证骗取贷款1100余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12月,蓝建荣与黄锦和(均另案处理)合谋以信用证押汇方式向银行贷款,并约定由黄锦和负责联系开具信用证和提单等附随单据,由蓝建荣负责向银行申请押汇贷款,所得款项由双方瓜分。黄锦和支付信用证金额的9.5%—20%的好处费,让左荣森(另案处理)为其开出信用证,左荣森又支付3.5%—8.5%的好处费,让邓永强联系开出信用证。

  2006年间,邓永强明知左荣森等人没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以押汇融资为开证目的,为收取高额佣金,仍然按左荣森的要求,为其联系开出了9份信用证,共获非法利益50.9075万元。而蓝建荣、黄锦和与左荣森三人利用这9份信用证,先后向广发行佛山分行、深发行佛山分行、农行清远分行以及交行顺德支行押汇贷款,骗取贷款高达110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邓永强明知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下联系开出9份信用证,伙同他人使用信用证以及伪造的附属单据、文件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共骗得600多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证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焦点 邓永强开出9份信用证是否有主观故意?

  检方:开证目的是获取高额好处费

  在昨日的庭审中,公诉人认为,信用证是一种结算工具,开具信用证的佣金一般为千分之二左右,但邓永强收取左荣森的好处费却在3.5%—8.5%。邓永强明知左荣森等并无实际的贸易活动,是以押汇融资为开证目的,为收取高额佣金,仍为其开出9份信用证,帮助蓝建荣、左荣森与黄锦和利用信用证以及伪造的附属单据、文件进行诈骗。

  公诉机关还指出,邓永强作为中间人,从未对左声称的货物进行过查验,仅凭传真的货物价格、数量等资料就帮左开具信用证。9份信用证时间跨度长达一年,当中邓也知道有的信用证被拒付,没有货物出口,但他仍然帮左开具其他的信用证,存在主观故意。左荣森也清晰地供述邓永强事先知道每一单信用证都是用于银行押汇,且长期与黄锦和等合谋实施信用证诈骗。

  被告: “我只是中介”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邓永强则否认。邓永强称,他只是接受左荣森的委托帮助寻找买家,左荣森每次通过传真或电话将货物的名称、规格和单价等情况发给他,他联系买家后帮助开具信用证,他所起的作用只是中间人,并不参与他们之间的买卖。

  邓永强还表示,对于左荣森等利用信用证押汇贷款诈骗,他并不知情。对于买卖双方的货物是否出口到位,并不是他的义务。他只是作为中间人帮忙联系而已。

  律师:没有证据证明邓在蓝、左诈骗案中有合谋行为

  邓永强的辩护律师赵厚轩认为,客观方面,邓永强在蓝建荣、左荣森等人信用证诈骗中确实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但蓝、左等人是这个诈骗案中的组织者、实施者和实际受益者,邓永强只是被蓝、左等人共同犯罪利用的一个外围角色,且邓永强长期在境外生活,只短暂在国内停留,没有证据证明邓在蓝、左诈骗案中有合谋行为。

  赵厚轩表示,邓永强开具的信用证被蓝、左等人当作了一种“犯罪工具”,但邓永强主观上绝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左等人取得信用证后用于向银行实施诈骗活动。邓只是收取了好处费50多万元,而蓝、左等人利用信用证押汇诈骗所得均由蓝、左、黄等人瓜分,并无证据显示邓永强与左、蓝等人之间有恶意串通、分工明确以及共同分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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