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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中小出口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全风险覆盖”特殊承保政策告知书

来源:郑州市商务局财务处 2010-06-01 14:35:20

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影响,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为外贸出口保驾护航的作用,河南省商务厅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中小出口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全风险覆盖”特殊承保政策。对2009年1-9月累计出

    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影响,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为外贸出口保驾护航的作用,河南省商务厅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中小出口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全风险覆盖”特殊承保政策。对2009年1-9月累计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的中小出口企业,省商务厅将统一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现将有关具体事项告知如下: 

    1、保险期限为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月31日,即出口报关日期在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月31日的所有出口,但不包括已向河南信保单独投保的出口。 

    2. 承保向符合《出口信用保险国家(地区)分类表和短期险业务承保条件》(附件一)中列明承保条件的国别(地区)出口所发生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但不包括对该表中的E类国家及国家特殊承保政策规定的古巴、伊朗、缅甸、巴基斯坦、委内瑞拉、苏丹等六国的出口,以及不符合该表承保条件的出口。 

    3.保险责任项下损失的赔付比例为60%,单一出口企业单一买方项下最高赔款金额为1.8万美元,多家出口企业同一买方项下的赔款,最多不超过10万美元。当出现保单或同一买方项下最高赔偿限额不足的情况时,河南信保将按照出口企业索赔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赔付。 

    4、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发生后,出口企业应及时向河南信保报损。其中,发生拖欠风险的,应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到期后60天内报损;发生其他风险的(买方破产、买方拒绝接受货物、政治风险),应在风险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报损。报损的方式是向河南信保书面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 

    5、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出口企业应在四个月内向河南信保提交《索赔申请书》以及《索赔单证明细表》列名的相关文件和单证。这些单证主要包括:贸易合同(信用证)、商业发票、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案情说明和贸易往来函电等。出口企业还应针对不同的支付方式和出险类别,提供不同的损失证明文件,如D/A支付方式项下发生拖欠风险,应提供买方的承兑证明。 

    6、如涉及货物处理的,待货物处理完毕后,河南信保才能定损核赔;但货物处理方案,需事先征求河南信保书面同意。 

    7、河南信保在理赔前需要核实致损原因,请企业充分了解保险除外责任,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8、出口企业出现收汇风险,向河南信保提出报损理赔的同时,须到省商务厅办理“全风险覆盖”特殊承保备案登记手续。 

    9、各出口企业应积极遵守相关保险规定,对于发生骗保行为或其他不良行为给政府部门造成负面影响或给河南信保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一经查实,将由相关企业和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这次办理的中小企业出口统保是我省支持中小出口企业战危机、保市场的一项重要措施,请辖区内各中小出口企业务必高度重视,充分了解、利用这一外贸促进政策,在确保收汇安全的前提下,大胆开拓国际市场,为我市外贸出口做出积极贡献。 

    对于办理投保和索赔过程中的不明事项,可随时与商务局主管部门或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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