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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对经济的利与弊(一个方面)

来源:博客 2010-05-30 22:56:52

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一浮到顶”的利与弊     自2004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扩大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可上浮100%。从绥化市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情况看,对农户贷款均

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一浮到顶”的利与弊
 
  自2004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扩大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可上浮100%。从绥化市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情况看,对农户贷款均采取“一刀切”,一律“一浮到顶”,这一做法对区域经济、金融产生一定的影响。针对这一问题,我们进行了深入地调研。

  一、贷款利率“一浮到顶”的利与弊有利因素:

  1.有利于增加农村信用社的盈利空间。贷款利率上浮区间扩大后,意味着利率调整的范围比以前更大、更灵活了,相对拓展了其利润空间,扭亏增盈步伐加快。由于历史和体制等多方面的原因,农信社历史“包袱”较重,尤为突出的是不良资产比例较高,困扰着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和发展,影响支持“三农”经济。因此,消化不良资产在较大程度上则需要依靠利差收入,而实行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政策对农村信用社来说是一个很好的发展机会,有利于尽快卸掉历史“包袱”,增强农村信用社盈利水平。从调查的情况看,辖内农村信用社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平均利率约为1.8‰左右,支农再贷款利率执行1.875‰。实行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前,农户1年以内贷款利率执行6.195‰,贷款利息扣除存款利息以及成本和费用,存贷差为3.4‰左右。实行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后,农户1年以内贷款利率执行8.85‰,贷款利息扣除存款利息以及成本和费用,存贷差为6‰左右,前后利差相差2.6个千分点。2004年辖内农村信用社累计投放各项贷款15.4亿元,贷款期限平均按9个月计算,实行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前可得利息收入8586万元,实行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后可得利息收入12266万元,利息差为3680万元。2004年预计实现减亏 4000万元,比去年多减亏2584万元,盈利基层信用社将达到105个,比去年增加31个。

  2.有利于农村信用社提高信贷服务水平。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一浮到顶”后,极大地调动了农村信用社投放贷款的积极性,加大了贷款营销力度,提高了信贷服务水平和质量。如有的农村信用社实行了“一站式”服务,贷款当天审批,当天发放;对信用户实行了贷款“绿色通道”,农户可根据自身资金需求,随用随贷,有的信用社贷款服务到村屯,农户不出村便可获得贷款。信贷服务水平的提高,促进了贷款的投放。截至2004年4月末,辖内农村信用社各项贷款余额达32.8亿元,比去年初增加15.4亿元,增长53%,同比多增3.3亿元。其中:农户贷款余额达22.1亿元,比年初增加14.9亿元,同比多增2.6亿元,创历史新高。

  3.有利于平抑民间借贷行为。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扩大,极大地调动了农村信用社通过多方融资、拆借和低成本吸收资金的积极性,提高贷款投放能力,不断扩大贷款规模。信贷资金的大量投放,基本满足了辖内传统农业生产资金的需求,尤其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农民感到信用社贷款比以前更方便、更容易了,使农民在春耕生产期间不必通过民间“抬款”方式来筹措资金购买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对平抑民间借贷发挥了重要作用。如辖内肇东市农村信用联社利用申请增加支农再贷款、自筹资金和拆入资金等多种渠道扩大信贷资金来源,努力增加农贷投放量。今年累计发放户贷款23445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10910万元,增长87%。仅新增的1亿多元农产贷款,就有效解决了5万多户农民“抬款”种地的问题。该市昌五信用社和红河信用社,今年实际投放农户贷款1670万元和1045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797万元和345万元,占当年资金需求总量的83.5%和87.1%,贷款农户达10482户和 4717户,占农户总数的92.3%和72.4%。基本满足了该地区农户的贷款需求,从而有效平抑了民间借贷,使民间高利贷短期内失去了生存的土壤。

  不利因素:

  1.贷款利率“涨幅”过高,少数地区农民出现“厌贷”现象。2004年,国家出台了取消农业税和农民种粮直补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极大地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农民的农业投入将增加,但在辖内部分地区却出现了农民“厌贷”现象。据调查,其中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部分农民认为今年信用社贷款利率“涨幅”过高难以接受。在未实行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前,农村信用社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不同产业、不同对象、不同用途的贷款实行“切一刀”差别利率政策,特别对小额信用贷款在利率上有一些优惠,一般农民种养业贷款最高不超过6.195‰。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贷款利率浮动政策后,农村信用社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效益,争取多创收,不问产业、不问对象、不问用途,采取“一刀切”式,贷款利率“一浮到顶”,贷款利率均执行8.85‰。农户贷款利率上浮后与民间借贷的利差进一步缩小,导致一部分农民宁肯抬款也不愿贷款。如:绥棱县克音河乡九井村有70户农户,今年贷款的农户仅有5户,占农户总数的7%。二是目前农村11.55‰逾期贷款利息,而抬款不受贷款期限的约束,用一天付一天的借款利息,因此部分农户觉得利息支出相当,抬款比贷款更方便。贷款利率过高,给农村信用社带来了较好的收益,信用社“富”了,但贷款农产利息负担却加重了,尤其是在当前农村经济尚不发达的情况下,农民难以承受如此高的利息支出,致使部分农民面对过高的贷款利率“望贷却步”,放弃了获取贷款的愿望。

  2.农户贷款的大量投放,潜在的信贷风险加大。农村信用社按照“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营原则,为谋求生存和发展,就必须以效益为目标,追求利润最大化。今年,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扩大,客观上使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利差加大,盈利空间扩大,受利益的驱动,为尽早摆脱亏损局面,有的农村信用社在支农再贷款逐年增加投放规模,获得可观的利息收入。但是,目前农业依然没有摆脱靠天吃饭的局面,农业贷款回收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再加上农副产品销售市场不稳定的因素,大量的农贷投放必然潜在的风险加大,特别是对于拆借资金的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不能按期收回,就会形成巨大的经营风险。据调查统计,今年绥化市辖内有5家农村信用联社贷款增幅在30%以上,占总数的50%,其中:肇东市和安达市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增幅分别达到了87%和41%。

  3.贷款利率“一浮到顶”,增加了农民种粮成本。贷款利率“一浮到顶”后,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加重了农民贷款利息负担,增加了农民种粮成本。据调查;作为经济欠发达的粮食主产区农民,粮食生产的资金来源主要靠贷款,约占农业生产投入的80%,贷款农户达68万户,占农户总数的83.4%。截至2004年4月末,辖区农户贷款累计14.9亿元,按期限9个月,贷款利率8.85‰计算,与去年相比农民多支付利息至少3560万元。以农户种20亩玉米为例,使用贷款3000元,按期限9个月,利率8.85‰计算,贷款到期应支付贷款利息238.9元,比贷款利率浮动前多支付贷款利息71.6元。国家为了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利益,出台湾省取消农业税、种粮农民实行直补和良种补贴等一系列政策,仅种粮直补1亩地可减轻农民种粮负担11元。从数字上看,贷款利率浮动后,农户多支付的利息已抵消了种粮直接补贴的 30%,使国家出台的扶持政策大大折扣。

  二、建议

  1.因地制宜,科学定价,合理确定农贷利率上浮区间。由于利率政策较为敏感,涉及到社会各个方面,因此一切应从实际出发,要根据区域经济价格趋势,农村经济发展现状和农民的承受能力,本着为“三农”服务的指导思想,避免贷款利率上浮“—刀切”,以缩小利率波动的负面影响。如何确定贷款利率;笔者认为:—是对不同的信用社,不同的贷款管理等级,适用于不同的利率标准。要通过差别利率,对贷款质量进行等次评定,区别对待,以此促进其贷款质量的提高。二是对不同的贷款对象、贷款用途、贷款期限、信用状况等情况,不同的经营状况适用于不同的利率标准,要通过区别利率,进行择优限劣,信用扶持,以此促进贷款农户信用意识的提高。三是不同的区域,经济发展速度不同,适用不同的利率标准,实行区域性利率政策,鼓励农民发展区域经济,推进区域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2.确立市场营销理念,强化信贷管理。随着浮动利率而带来农村信用社可用资金增加,资金出路是首当其冲的问题。因此,农村信用社必须将贷款营销理念引入信贷管理工作中,狠抓信贷管理,提高资产质量,在坚持支持“三农”不动摇的基础上,努力拓展贷款市场,切实加强对信用好、效益好的种粮大户、养殖大户和公司的支持,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同时,农村信用社应转变单纯依靠扩大利差来增加盈利空间的想法,加快发展非利差收入业务,包括中间业务、表外业务和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自身效益“双赢”。

  3.建立利率市场化风险管理机制。毋庸质疑,实行浮动利率必将对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经营产生积极影响。但由于利率改革有其局限性,也可能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因此,农村信用社要建立相应的利率风险管理机制,以预测、衡量、监视和控制利率风险。一方面要加强对宏观经济的研究,多渠道收集分析经济运行和货币政策信息,提高对利率走向预测的前瞻性和可靠性;另一方面要摸清农村信用社内部的利率水平和结构,以及相关因素对利率决定的影响能力,提高决策能力,保障利率改革顺利实施。

  4.赋予基层人民银行一定的利率浮动调控权。目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实行的统一上浮,且“一浮到顶”,缺乏相应的方向指导性和针对区域性,不符合欠发达地区农村经济发展现状和农民收入水平,而基层人民银行对此却“束手无策”。因此建议赋予基层人民银行一定的利率浮动调控权,使基层央行在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时充分发挥利率等价格工具的调节作用。这样,基层人民银行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农村经济发展战略目标和农户承载能力对农村信用社制定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进行调控,实行适度的贷款利率上浮区间,体现贷款利率政策性倾斜,促进投向投量向着有利于“三农”服务方面发展,向着有利于加速产业结构调整方面发展,向着有利于农民致富奔小康方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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