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88-2626

个人征信问题银行不贷款 一套房款闹三年诉至法院

来源:江西日报 2010-05-24 17:15:16

开发商缘何一纸诉状把购房者告上了法院?   2007年8月,南昌市民黄女士购买了江西华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置业”)的中山壹品楼盘一套商品房,当时首付20多万元,余下的46万元本希望通过银行贷款付清。但

  开发商缘何一纸诉状把购房者告上了法院?

  2007年8月,南昌市民黄女士购买了江西华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置业”)的中山壹品楼盘一套商品房,当时首付20多万元,余下的46万元本希望通过银行贷款付清。但让双方没想到的是,黄女士此前在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中有20多次逾期还款的记录,属于“不良信用记录”。银行据此不受理贷款,并将贷款申请资料返还给开发商和黄女士本人。于是,一方交不上钱,一方多次催促,双方陷入了长达近三年的僵持之中。两个月前,华夏置业一纸诉状将黄女士告上了法院,要求其终止购房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黄女士不但决定应诉,坚持要回购买的房子,而且还提出了反诉。

  购房者:“贷不到款,就收不了房”

  付首付款、签购房合同、签按揭合同,这三件事只花了一个小时左右。当时,售楼小姐匆匆催我签字,我连合同都没来得及看清楚,而且补充协议条款我没有签字。随后所有的事情都由开发商统一去办理,包括银行贷款。

  关于“不良信用记录”一事,我根本不知情。此前银行没有通知我,开发商也没有提前通知我。签订合同后,开发商才在电话里告知我,因我个人征信有问题,无法向银行贷到款。2008年前后,由于一时无法凑齐剩下的46万元,我找到了开发商,说要么退我首付款、解除合同,要么交房子给我。但开发商表示,南昌市房管部门已经对售出的房子备了案,退款不可能。那时楼市低迷,我既无法要回首付款,也不能收房。

  到了今年年初,房价一路上涨,3月份开发商出具了一份终止购房合同的通知称,因46万元余款经公司多次催促后至今未付,决定依据合同约定解除购房合同。

  我不能接受开发商这一做法:为什么我要解除合同时,开发商不同意;现在房价涨了,开发商想解除合同就可以解除?而且开发商要求,按照合同,我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10多万元的违约金。

  现在,就算是四处借钱,我也坚持要回自己的房子。

  开发商:“购房款拖欠三年,只好上法院”

  既然黄女士没办法办到贷款,又想要房子,那就另外交现金。我们多次催她,她连电话都不接。这房价早就涨了,原来总价是60多万元,现在涨到了70多万元。我们给了她近三年时间筹措资金,这是该楼盘最后一套房源了,如果还有第二套、第三套房源,我们会再通融她一点时间。没办法,只好向法院请求终止购房合同。

  按照购房合同补充协议附件四的规定:“买受人采取银行按揭付款,须在签订本合同七日内办理相关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如因买受人原因逾期未办妥按揭贷款手续的,每逾期一天按贷款金额的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一个月以上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已交纳所有款项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房屋另行销售。”

  不管黄女士是否知道自己的信用记录属于“不良信用记录”,这是她自己的事情。我们只管卖房,而不管她通过哪种方式付款。关键是,她始终交不出房款来。她更没想到因个人征信有问题在银行贷不到款。

  现在不管她要不要房子,都要按照购房合同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金额法院会裁定,但一定要有合理的赔偿,我们没有强调要她百分之百(承担)。

  双方律师:本月27日法庭上见分晓

  这桩官司将于本月27日开庭审理。

  明实律师所的张律师(黄女士的诉讼代理人):我认为开发商没有终止购房合同的权利,此事也不是购房者的问题。另外,开发商在签署购房合同时,没有明确注意事项。没能实现按揭贷款,黄女士20余万元首付款的一半要充当违约金被没收,没有道理。

  郎秋律师事务所的徐律师(华夏置业的诉讼代理人):起诉2个月前,黄女士又拿出一笔钱来给开发商,金额我不知道,但不够欠款的总额,并说:“我不知道你们要打官司,知道要打官司,我早就拿钱出来了。”这句话表明,黄女士欠款2年多的主观目的,就是想一直拖延。

中国信用财富网转发分享目的是弘扬正能量
关于版权:若文章或图片涉及版权问题,敬请源作者或者版权人联系我们(电话:400-688-2626 史律师)我们将及时删除处理并请权利人谅解!

相关推荐

8亿人纳入征信体系只是一个开始


网络 2013-12-14 13:25:00
关于我们 —分支机构 — 免责声明 — 意见反馈 — 地方信用 — 指导单位: 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中心商事调解委员会
Copyright © 2007-2021 CREDI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信用财富网 统一服务电话:400-688-2626
备案/许可证号 滇B2-20070038-3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团: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