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88-2626

皮海洲:赛迪造假事件,不必惊诧“给钱就办事”

来源:凤凰网 2010-05-21 14:19:34

近日,《理财周报》上的一篇题为《证监会暴怒:赛迪顾问造假涉及100公司 给钱就办事》(以下简称“给钱就办事”)的文章,将赛迪顾问公司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之上。虽然随后赛迪顾问发布澄清公告,称《给钱就办事》一文与事

  近日,《理财周报》上的一篇题为《证监会暴怒:赛迪顾问造假涉及100公司 给钱就办事》(以下简称“给钱就办事”)的文章,将赛迪顾问公司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之上。虽然随后赛迪顾问发布澄清公告,称《给钱就办事》一文与事实严重不符,并对证监会立案调查的说法矢口否认,但赛迪顾问与一些问题公司有染的事实怕是难以否认的。所以,为了证明赛迪顾问的清白,证监会倒是真的有必要介入调查一番。

  撇开赛迪顾问公司问题的真伪不谈,对于《给钱就办事》一文所反映出来的咨询行业的潜规则甚至乱象,笔者一点都不感到惊讶。即便赛迪顾问的问题属实,投资者也没有必要惊诧于这种“给钱就办事”的做法。实际上,在证券市场里,“给钱就办事”的做法实在是太普遍了。跛子见钱跑得快,瞎子见钱把眼开,就是证券市场最真实的写照。

  在当今的社会里,不要指望不给钱就能有人给你办事。这种想法无疑是幼稚的,甚至是不道德的,这是对他人时间或劳动的一种侵占与剥削。毕竟现在是经济社会,没有钱人们就无法生存。哪怕是政府机关的公务员,“五.一”加班也还有三倍的工资呢。所以,“给钱就办事”应是经济社会的一个基本准则。关键是“给钱就办事”要合理合法,不能损害他人利益,不能违背职业道德。而证券市场里的一些“给钱就办事”,显然是有违职业道德甚至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比如《给钱就办事》一文中提到的只要给10万元就给你排名的事情,就明显涉及弄虚作假。

  其实这已成了证券市场公开的潜规则。不要说咨询机构“给钱就办事”,实际上“给钱就办事”的又岂只是咨询机构。咨询机构最多就只是一个小巫而已。与咨询机构相比,保荐机构显然要“大巫”得多。就是给钱他们都不一定办事,他们需要在给钱的基础上再给股才办事。君不见,在创业板上市公司中,不少券商又做保荐机构,又当公司股东,而且这些券商入股的时间大都是在有关公司股票发行前的突击入股。不仅如此,甚至一些保荐代表也乘机“敲竹杠”,也要“给股才办事”。此外,一些保荐机构为了得到更多的保荐费用、承销费用,一味拔高发行人的投资价值,抬高新股发行价格,导致大量超募资金涌现,造成股市资源的重大浪费。可见,与咨询机构相比,保荐机构对钱的追求更加没有止境。针对《给钱就办事》一文所反映的赛迪顾问所存在的问题,知名财经评论人士周俊生著文称“每一个投资报告都是可疑的”。笔者以为,这一评论不仅适用于咨询机构的投资报告,它同样适用于保荐机构的投资报告。刚刚披露完毕的上市公司2009年年报、2010年一季报显示,被认为是高成长的创业板公司,不论是去年年报还是今年一季度,其业绩的增长甚至不如主板公司,部分公司的业绩甚至出现大幅下降,如网宿科技一季度净利同比降6成,这就足见这些公司上市之时,其保荐机构提供的投资报告水份有多大了。

  针对证券市场上的“给钱就办事”,加强对咨询机构、保荐机构的监管当然是必要的。但股市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也是一个需要迫切改进的问题。比如券商既做保荐也当股东的做法是现行的保荐制度所允许的,这是明显的不合理之外。更重要的是,发行人为什么要拿钱拿股来让咨询机构、保荐机构“办事”,是因为发行人一旦上市成功,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们可以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证监会也不会让发行人退市退钱。这才是发行人愿意拿钱出来让别人办事的动力所在。所以,对症下药,一旦发现发行人包装上市,虚假陈述,则勒令相关公司退市退钱,让发行人捉鸡不成反蚀米。如此一来,发行人还会拿钱买造假了吗?

中国信用财富网转发分享目的是弘扬正能量
关于版权:若文章或图片涉及版权问题,敬请源作者或者版权人联系我们(电话:400-688-2626 史律师)我们将及时删除处理并请权利人谅解!

相关推荐

吴波:呼吁构建团购公德“生态链”


飞象网 2011-09-02 15:26:53

眼一闭一睁 团购时代过去了


中国软件网 2011-09-01 17:12:28

网友投诉美团网 未履行团购到期提醒职责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2011-09-01 16:23:08

赛迪造假门折射中国咨询业囧态


中国经营网 2010-05-21 14:08:20
关于我们 —分支机构 — 免责声明 — 意见反馈 — 地方信用 — 指导单位: 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中心商事调解委员会
Copyright © 2007-2021 CREDI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信用财富网 统一服务电话:400-688-2626
备案/许可证号 滇B2-20070038-3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团: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