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物价部门获悉,为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体系建设,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市决定开展第三届“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评选活动将执行“失信惩戒”制度,也就是说,已获桂林市第一届、第二届&l
记者从物价部门获悉,为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体系建设,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市决定开展第三届“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评选活动将执行“失信惩戒”制度,也就是说,已获桂林市第一届、第二届“价格诚信单位”的,不用重新申报,但须参加复查、评审,复查评审不合格的将被“摘牌”。
本次评选活动由市物价局组织,坚持自愿、公平的原则,将严格按照申报、初审、考核、评审、公示、审定6个环节的既定程序操作,使评选出的“价格诚信单位”真正起到示范作用。评选条件为:开业经营2年以上(含2年);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没有价格欺诈、哄抬价格、价格垄断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设立了相应的价格管理部门和专(兼)职物价员;有健全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工作,标价及公示的内容真实、准确、醒目、规范;参加价格主管部门倡导的明码实价活动;有完善的消费者价格投诉处理制度,无被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查实的价格违法行为。
另外,各县县属的参评单位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取得县级“价格诚信单位”资格。市物价部门表示,对于参评单位,不分隶属关系,不受所有制性质、经营规模限制,在桂林市行政区域内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已获桂林市第一届、第二届“价格诚信单位”的,不用重新申报,直接参加复查、评审。对“价格诚信单位”每2年组织一次审验,如审验不合格的,经桂林市“价格诚信单位”评选委员会审定后,撤消其“价格诚信单位”称号,收回牌匾,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对其价格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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