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民办职校开始年审和诚信等级评价
来源:六安新闻网
2010-05-14 08:59:48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金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叶集试验区社会发展保障局,市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及时掌握培训机构的教学情况,引导和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金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叶集试验区社会发展保障局,市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及时掌握培训机构的教学情况,引导和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规定,对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2009年度检查评估(以下简称年审)和诚信等级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时间:2010年5月11日至27日(以后每年3-4月为年审时间,不再另行通知)。
二、年审对象:凡在2009年12月31日前经各级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三、年审内容
对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条件、行政管理、教学管理、财务管理、办学成效等方面逐一进行检查评估。
四、年审程序
1、自通知之日起,全市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自评、填报年审表格、准备年审材料。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于2010年5月20日前将自评材料报所在地劳动保障(人社)部门,各地培训管理机构会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年审,于5月27日前完成工作。
3、金安、裕安区和叶集试验区由当地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代为受理年审。
五、年审需提交的材料
1、2009年年度工作总结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1);
2、六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分表3分(附件2);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及公章;学校开展学历教育的批文或开展联合办学等其它形式办学的协议复印件;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复印件。
4、与年检评分表对应的相关材料。
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
1、发布未经审批发证机关审核的招生培训简章或广告;
2、未经审批发证机关允许超许可范围开展培训的;
3、未经审批发证机关允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4、未及时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评估或年审评分不合格的;
5、违反财务制度,年度财务审计不合格的;
6、无法提供或提供无效的注册地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7、管理制度不全或管理不善,学员在学习期间违法乱纪或实习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8、违反有关规定受到学员投诉或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核实的,或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七、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或注销办学许可证
1、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2、年审期间无法联系且原注册地查寻无果的;
3、虚假宣传骗取钱财,经媒体曝光或被有关部门查处,整改无效的;
4、一个年审年度内未开展批办的职业工种培训或未申请批办的职业工种技能鉴定;
5、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升格为民办技工学校或中等职业教育机构的。
八、检查评估结果
对所检查学校评出合格和不合格,在当地相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年审结果。年审合格的,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审合格专用章,年审不合格的责令整改,3个月内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各地要将年审和诚信等级评定一并进行,于5月28日下班前上报年审和诚信评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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