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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全面推行信用评价制度 个人征信范围将扩大

来源:天津北方网 2010-05-13 14:32:24

有过贷款购房经验的市民都知道,办理贷款时银行都要查询个人的征信记录,看看有没有信用卡、银行贷款逾期未还的记录。但今后,煤、水、电、气缴费逾期,手机欠费不交也将纳入您的个人征信记录。市政府近日批转《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天津市

  有过贷款购房经验的市民都知道,办理贷款时银行都要查询个人的征信记录,看看有没有信用卡、银行贷款逾期未还的记录。但今后,煤、水、电、气缴费逾期,手机欠费不交也将纳入您的个人征信记录。市政府近日批转《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天津市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目标是在本市全面推行信用评价制度,建立信用服务市场和信用服务体系。

  “这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征信范围的扩大。”天津市金融办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天津市民接触的个人征信系统,又被称之为消费者信用信息系统,主要为消费信贷机构提供个人信用分析产品。某银行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消费者信用信息的作用就是积累个人信誉度,方便个人借款。”

  但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个人征信系统只是社会征信系统的一部分。实际上,社会征信系统还包括企业征信系统、法制征信系统等多个方面。但受实际情况限制,我国现在的个人征信系统主要是依托银行的信贷平台。

  “此次天津尝试的是社会征信,是一种多部门、横向的信用平台建设。因此工作复杂程度更高。”市金融办负责人表示。记者在市政府批转的《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中看到,“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通信等公共企事业单位,要依法提供客户缴费、欠费等信用信息。”也就是说,电话费、煤水电气费用都将被纳入个人征信范围。

  实际上,征信范围扩大始终是关注的焦点。比如,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近日报道了“山寨手机内置收费程序”的新闻,因此或会有部分消费者担忧“如果拒交这笔糊涂账,是不是就会变成了信用不良?”

  天津金融办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上述问题,我们在调研中都尽可能采取了规避措施。比如我们对信息的甄别筛选做了诸多限制,如电话费缴费状态也仅仅作为判断个人信用状况的一个辅助性参考等。但具体解释,仍要等待实施细则的出台。”

  虽然实施细则尚未出台,但本市消费者一定要充分意识到,征信范围将不仅仅局限于信用卡、房贷按时还款这两项,必须在日常生活中悉心管理好自身的社会信用。(记者张兆瑞)

  个人征信管理问题解疑

  哪些个人信息入库

  办法所指的个人信用信息是指本市行政机关及履行行政职能的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用以分析和判断个人信用状况的记录。

  天津银监局、天津保监局、天津证监局分别提供本行业从业人员履职情况以及表彰与处罚情况等信息;

  市人力社保局提供个人社保编码、参保险种、参保状态、参保时间、连续缴费情况以及表彰与处罚情况等信息;

  市国土房管局及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公积金缴费单位月缴存额、公积金贷款的个人信息及贷款明细信息等;

  市国土房管局提供房产业主物业名称、物业性质、建筑面积、抵押登记等房产登记信息;

  市公安局、市地税局以及其他部门依法提供相关个人信息;

  金融相关管理部门可提供非法金融活动组织者、参与者的信息。

  个人信息出错怎么办

  办法规定了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对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未经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同意,管理部门和信用信息使用部门均无权改动信用信息提供部门提供的信息。

  个人有权持有效证件查询、核实基础数据库中自身的信用信息。查询的内容包括:(一)本人的信用信息及其来源;(二)本人信用信息的被查询记录;(三)其他在基础数据库中有记录的信用信息。个人如对基础数据库中自身信用信息存在异议,可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对异议内容进行甄别,并依法及时处理。需由信用信息提供部门负责处理的,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异议处理申请转交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处理。异议处理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按约定的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处理申请人。管理部门、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征信机构发现信用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存在错误的,应设法予以更正、补充或删除。

  哪些部门能使用个人信用信息

  依据该办法,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可查询基础数据库中的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取得的个人信用信息仅用于履行职责,不得用于从事商业活动。个人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在管理部门设置的查询点查询或核实自身的信用信息。征信机构利用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信息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时,需征得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个人信息强化了哪些监督举措

  管理部门、信用信息提供部门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对个人造成损害的,应追究其责任:(一)不及时处理异议信用信息;(二)泄露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信息;(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征信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管理部门可停止其使用基础数据库信息;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息;(二)恶意篡改、毁损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信息;(三)因管理不善造成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信息泄露;(四)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自然人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或者披露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信息;(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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