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日前批转了天津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天津市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根据建设意见和两个管理
一是建立行政管理服务信用资质评价制度。政府职能部门在分配专项资金、组织政府采购、建筑市场和机电设备市场招投标、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公共管理服务领域,应使用企业法人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信用报告,将其信用状况作为申请入围的基本条件或参考内容。政府职能部门在建筑市场监管、公路建设市场监管、特许经营、资质认定、商标认定等社会管理服务领域,应使用企业法人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信用报告,将其信用状况作为考察认定评价指标。
二是建立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建立国有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将信用等级作为国有企业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全面加强国有企业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建立上市公众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以及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金融产品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制度,严格防控涉及社会公众利益企业的市场信用风险。
三是建立企业法律责任社会责任评价制度。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和商务部要求,推动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评价,企业要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环境保护、商业诚信、依法纳税等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四是建立债务人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债务人(贷款申请人和贷款使用人)的信用评价制度。在初次申请贷款、正在使用贷款以及再次申请贷款时,使用债务人信用评价报告,及时提示和有效防范风险,依法规范债权人和债务人关系。
五是建立公开发行金融产品风险监管制度。建立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债券、基金、信托、理财等金融产品的风险监管制度。在金融产品发行之前、发行之后以及出现纠纷时,使用金融产品投资价值、风险分析和风险提示评价报告,提高投资者风险识别与价值判断能力,提升监管部门风险防范能力。
六是建立制式合同及其当事人信用评价制度。推行行业制式合同,当事人依法建立契约,规范经济行为,优化商务环境,增强信用基础。在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所有权使用权权属(股权、产权、物权、知识产权等)交易市场以及资本市场,建立行业制式合同及其当事人信用评价制度,使用行业制式合同及其当事人信用评价报告,规范交投各方、中介机构、市场交易主体和交易所市场主体行为,提高成交率,增强流动性,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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