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88-2626

国家工商总局:三年内定能解决商标审查积压问题

来源: 国际在线 2010-04-30 01:57:20

2010年4月29日(星期四)上午10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介绍2009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等方面情况,并答记者问。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   请问

    2010年4月29日(星期四)上午10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介绍2009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等方面情况,并答记者问。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

  请问李局长,国家工商总局去年出台一个关于商标战略的实施意见,提出在三年内解决积压,五年内达到国际水平的目标。我们想问国际水平衡量的具体标准是什么?我们的差距还在哪里?因为工商总局还向社会承诺要在今年年底之前完成商标审查在一年之内的目标,请问这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如何?谢谢。

  李建昌:

  谢谢你的提问。第一个问题,关于商标审查的国际水平是什么。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马德里协定指定中国商标审查的时间不超过一年,所以国际上商标审查的周期在一年之内,这就为国际水平。

  第二个问题,关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三年内能不能解决商标积压的问题,可以明确的说,完全没问题。因为大家知道,商标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扩大,商标事业的发展也非常快。年申请量由改革开放初期的2.6万件,猛增到去年的83万件,猛增了20多倍,连续八年在世界排在第一位。由此而产生的商标审查周期大大延长,达到了36个多月,到2007年底积压了180多万件,国内外意见非常大。对此,国家工商总局非常重视,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要求,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解决商标审查积压的问题。我们通过采取加强班子队伍建设,增加商标审查的工作人员,实行激励机制,签署责任书等措施,明确提出三年解决积压,五年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目标。

  2008年我们审查商标75万件,第一次实现了自2000年以来商标审查量大于商标申请量的可喜局面。因为2000年的时候,商标申请量22万件,而我们当年的审查量是18万件。从那一年直到2007年都是商标的申请量大于商标的审查量。2008年当年的商标申请量69.8万件,审查量75万件,八年以来第一次实现审查量大于申请量,而且审查周期由36个月缩短到30个月。刚刚过去的2009年,正像刚才甘局长介绍的,更是不平凡的一年,我们商标的申请量达到历史最高83.47万件,商标审查量141.05万件,一年相当于原先五年的工作量。我们审查周期由30个月又缩短到17个月。为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美国、日本、德国、英国、法国等一些国家的商标管理部门都纷纷发来贺信。因为这是非常大的事,他们感到为他们国家的企业解决了问题,感到非常振奋和高兴。

  到目前为止,我们国家的商标注册累计申请量达到722万件,已经注册的商标达到427万件,商标的年申请量达到了83万件,均居世界第一。

  同时,国外企业通过《马德里协定》到中国申请注册的商标达到14.28万件,连续五年世界第一。我们国家的企业通过《马德里协定》到国外申请注册的商标达到9721件,连续五年居世界第八位。4月26号,世界知识产权总干事为我们第十个世界知识产权日致辞中说到,中国有着世界最大的商标局,仅去年的商标申请量就达到80多万件。中国企业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为世界前十强,中国也是国外商标申请人指定最频繁的国家,充分说明中国市场的重要性和吸引力。

  高锐总干事的评价是最权威的评价,也是最中肯的评价。我们虽然是商标大国,还不是商标强国。这个月22号,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高锐签订了友好合作的备忘录。我们一定要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部级联席会的要求,按照我们设定的三五目标的要求,今年完成商标审查量140万件,审查周期缩短到一年之内,彻底解决积压问题。

  李建昌:

  同时也请这位记者女士和在座的各位转告国内外企业,我们不仅仅是到这个目标止步,再过两年,我们争取使我们的商标审查周期缩短到十个月之内,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中国信用财富网转发分享目的是弘扬正能量
关于版权:若文章或图片涉及版权问题,敬请源作者或者版权人联系我们(电话:400-688-2626 史律师)我们将及时删除处理并请权利人谅解!

相关推荐

关于我们 —分支机构 — 免责声明 — 意见反馈 — 地方信用 — 指导单位: 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中心商事调解委员会
Copyright © 2007-2021 CREDI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信用财富网 统一服务电话:400-688-2626
备案/许可证号 滇B2-20070038-3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团: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