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服务行业当中,市民经常会遇到这样一些情况:本来与公司签好价格服务方面的协议合同后,一些公司会在提供服务当天突然临时地,以外部环境变化为理由,或者添加额外服务为借口后提出另外收费要求,而市民往往迫于由于当时情形,无奈之下答应这些要求,事
在服务行业当中,市民经常会遇到这样一些情况:本来与公司签好价格服务方面的协议合同后,一些公司会在提供服务当天突然临时地,以外部环境变化为理由,或者添加额外服务为借口后提出另外收费要求,而市民往往迫于由于当时情形,无奈之下答应这些要求,事后往往由于缺乏凭证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无锡市消委会的有关人员告诉记者,这些临时提出的收费服务有强制消费嫌疑的,市民一样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获取相应赔偿。
今年2月,市民郭先生与市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在3月份租用该公司八辆轿车为婚车,协议约定价格是3650 元,在签署协定的当日就支付了650元的定金。3月份,郭先生在租赁的婚车接新娘前又支付了3000元的余款时,婚车的驾驶员突然地提出要求,称郭先生当初和公司签订的协议价格太低,需要另外再加付350元,不加的话,就不开车不去迎接新娘子。郭先生无奈之下只得听从司机要求,又另外支付了350元,前后一共支付了3950元。
郭先生认为该汽车司机和汽车租赁公司行为恶劣,对于司机临时提出的追加费用有强制消费嫌疑,遂要求该公司将多收的费用退一赔一,并应为延迟结婚吉时导致双方亲戚发生的矛盾进行赔偿。
崇安区消委会受理了郭先生的投诉。然而,租赁公司对郭先生所说的结婚当天汽车驾驶员另外所要的350元不认可,公司表示,这350元是驾驶员个人提出来的,不能代表公司,属于个人行为,另外郭先生也没有支付凭证证明自已付过钱了,因此,汽车租赁公司表示,无法满足郭先生提出的赔偿要求。崇安区消委会工作人员多次和汽车租赁公司进行交流沟通,最终使得租赁公司同意退还郭先生额外支付的350元,对郭先生因为此事造成的相关损失,根据其提供的凭证也给予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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