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持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明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精神和市政府《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意见》要求,结合全市实际
为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持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明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精神和市政府《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意见》要求,结合全市实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建立了《石家庄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石家庄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有5条,分别明确了建立制度的目的、制度的适用范围、制度的含义、遵循的原则、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条件、制度程序、对安全生产“黑名单”在列企业的监管措施等内容。对发生1次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2次)较大安全责任事故;谎报、瞒报事故,以及故意迟报事故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限期整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发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均要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对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单位,要取消金融、土地等优惠扶持政策,并加大跟踪督导检查力度。《石家庄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自2010年3月19日起执行,至2015年3月1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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