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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及防范

来源:博客 2010-04-19 14:46:33

我国信用担保业是一个仅有十几年历史的新兴行业。由于经营的对象大多是金融机构不愿贷款的信用等级较差的中小企业,使得该行业具有高风险性特征,因此,借鉴国际经验,切实加强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风险管理,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本文重点分析了中小企

  我国信用担保业是一个仅有十几年历史的新兴行业。由于经营的对象大多是金融机构不愿贷款的信用等级较差的中小企业,使得该行业具有高风险性特征,因此,借鉴国际经验,切实加强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风险管理,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本文重点分析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面临的潜在风险,并提出了相关对策。

  近几年来,我国信用担保业呈现快速发展势头,有效地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信用担保业毕竟是一个仅有十几年历史的新兴行业,缺乏成熟的经营模式和管理经验,加之作为其服务对象的中小企业信用缺失、与贷款银行的协作关系扭曲以及来自政府部门的不适当干预,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面临的风险十分突出,有些担保机构由于遭受了严重的风险损失已难以为继。为此,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防范与控制十分必要。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面临的潜在风险

  据调查,当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面临的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一)来自中小企业的风险

  一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导致风险产生。担保机构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民营中小企业,这些企业大多实行家族化管理,所有者同时又是经营者,缺乏有效的决策监督机制,企业决策具有随意性,冒险行为难以避免。一旦冒险失败,就会危害担保公司的利益。二是贷款被挤占挪用,导致风险产生。中小企业挪用贷款现象较为普遍,有的企业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长期投资,新建厂房,购置设备,导致流动资金贷款不能及时偿还,担保机构被迫代偿。三是中小企业技术装备普遍落后,产品在市场上竞争力不强,与大企业相比处于明显劣势,加大了中小企业破产倒闭的风险。四是中小企业信用缺失。不少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会计制度不规范,征信难度很大;有的企业资金使用混乱,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监控难度大;有的企业缺乏还贷意愿,即使还得起贷款也是久拖不还,甚至千方百计地“逃、废、甩、赖”银行债务。目前A级以上中小企业所占比例很低,其中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根本达不到银行认可的信用等级。不良的社会信用环境和企业信用水平,给信用担保业带来了潜在的风险,也加剧了中小企业自身融资的难度。

  (二)来自担保机构自身的风险

  一是担保机构资金规模偏小,抗风险能力较弱。我国担保机构的规模普遍较小,有些担保机构的注册资金仅有几百万元,担保收益非常有限,不足以完全解决代偿问题,一旦发生一笔代偿,则有可能抵销掉几十笔担保业务的收入,有的甚至是担保资金越赔越少,越担保越担心,直到丧失担保能力。二是担保机构缺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每笔担保业务的风险控制、单个企业的担保额及担保放大倍数、代偿率的大小等问题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容易出现无序操作现象。三是许多从业人员来自于政府、企事业单位等非银行部门,缺乏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对担保对象判断不准,对担保条件把握不严,人为地为信用风险的产生提供了可能;还有少数从业人员在担保过程中违规操作,搞“人情担保”,有的甚至内外勾结骗保,使担保机构蒙受损失。

  (三)来自协作银行的风险

  协作银行的贷款对象选择是否正确,贷款操作是否规范,也直接影响着信用担保资金的安全。由于目前银保合作中担保机构承担了100%的风险,导致银行不认真履行贷款调查、审查职责,甚至为了扩大业务规模故意放松贷款条件,使本来不应获得贷款支持的中小企业进入信贷序列,从而给担保机构留下了巨大的风险隐患。

  (四)政府部门不适当干预引发的风险

  由于担保机构大多是在政府支持下建立的,政府作为审批人、监管者或出资人,其行为明显地影响着担保机构的运作,政府部门时常通过下指令、批条子、打招呼等方式直接干预担保业务,将信用担保资金变为中小企业的救济金,严重影响了担保资金的安全。

  三、借鉴国际经验,有效防范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

  (一)完善担保业的法律法规,加强行业监管

  我国应尽快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对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资质、设立与退出制度、内控制度、业务范围和操作流程、风险防范和损失分担机制、扶持政策、行业监管与自律等诸多方面做出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应该统一,将目前的分散监管合并为一个部门。担保机构作为金融机构,其监管部门应该是银监会。

  借鉴日本等国家的经验,建立健全我国行业自律组织——担保行业协会,赋予它相应的职权。担保行业协会可以凭借其专业优势,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和业务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和信息交流服务,从而弥补行政监管的不足;同时还可通过联盟框架协议,发展担保公司彼此间的业务合作关系,实现行业间互惠互利,以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担保机构内控制度,规范业务操作流程

  首先,为了增强担保业务操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提高操作的透明度,使各级管理人员相互制约,有必要建立审、保、偿分离制度。调查人员负责对申保企业的资信调查与评估;审核人员依据资信评估结果负责担保项目审核审查,审批人员负责担保项目的审批,检查人员负责担保项目的保后监测、代偿和追偿。其次,要建立担保限额审批制度。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担保项目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依据申保企业资信状况、担保贷款种类、风险大小等确定担保金额的审批权限。再次,实行内部稽核制度。稽核部门应定期对担保业务部门进行稽核,稽核人员既不参与对受保企业的检查与评估,也不参加日常担保工作。最后,建立担保业务报告制度。担保部门应定期将担保业务运作情况向董事会报告,报告内容应该包括受保企业资信状况、担保贷款种类、金额、期限及贷款使用情况、反担保措施等,以接受董事会的监督。

  (三)加强对受保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是加强股东结构及公司治理结构的分析,了解企业的经营模式和特点;二是要加强企业履约能力的评价,不仅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而且要对新产品进行可行性分析,对技术方案、市场预期、投资金额、资金筹措方案等方面进行评价;三是加强对企业现金流的分析和预期,对企业未来现金流的预测应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避免销售预测的随意性;四是充分了解贷款用途,防止挤占挪用现象。要分析贷款用途的合理性,建立贷款用途的监管机制,通过分期放款、建立监管账号等方式监控贷款用途。

  (四)建立信用担保风险分散机制

  一是尽快建立和完善再担保体系,适时组建作为“最后担保人”的全国性再担保机构,对担保机构开展一般再担保和强制再担保业务,有效地分散担保风险。二是建立担保机构与贷款银行共担风险机制。为了谨防商业银行因为有了信用担保而放松对受保企业的贷款审查,担保机构应与贷款银行合理分担信用风险,真正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按照国际通行做法,银行应承担20%-30%的风险责任,担保机构承担70%-80%的风险责任。三是采取严格的反担保措施。为了使受保企业增强使用贷款的责任心和还贷意识,担保机构应当要求企业提供反担保人或反担保物。反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反担保物必须符合“四易”原则,即易于变现、易于评估、易于执行操作、易于触动受保人利益。

  (五)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由于一些不可抗力、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致使担保机构在运用风险控制机制和风险预警系统后仍会发生一定的风险损失,因而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来补偿风险损失,否则担保基金势必逐渐萎缩,难以持续发展。弥补担保风险损失,一方面担保机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从担保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另一方面还应建立政府补偿机制,由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补偿担保机构的一部分风险损失。从国外的情况来看,专业性担保机构代偿损失的补偿主要依靠政府。比如日本信用保证协会担保损失的70%由政府成立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给予补偿,英国担保机构风险损失的85%由政府赔付。这些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六)切实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信用担保业是国际公认的高风险行业,它对担保机构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很高的要求,其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业务风险管理经验,能够准确分析经营环境,并对担保风险有着较强的控制能力。同时,由于信用担保专业性强、涉及面广,需要金融、财务、法律、审计、项目评估等多方面专业知识,因此积极引进专业人才,并对在职员工加强培训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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