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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公众信用“分等”谁说了算?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10-04-12 14:03:26

据报道,日前,江苏省睢宁县创造性地将个人生活的各个方面引入了大众信用征集系统,从银行欠贷到早点摆摊,从官员受贿到司机闯红灯,从欠缴水费到家庭道德等无所不包。这些行为全部被量化为分数,并将公民个人评为ABCD四个等级,信用评估为A级的个人

    据报道,日前,江苏省睢宁县创造性地将个人生活的各个方面引入了大众信用征集系统,从银行欠贷到早点摆摊,从官员受贿到司机闯红灯,从欠缴水费到家庭道德等无所不包。这些行为全部被量化为分数,并将公民个人评为ABCD四个等级,信用评估为A级的个人在入学、就业、提干等方面优先照顾,C、D级公民将在各方面被严查。据睢宁县的有关领导讲,此举旨在“严管民风”,要让群众“一处守信,处处受益;一处失信,处处制约”。但是,也有学者对此举提出了批评,认为无法律依据,对于公权力来说,法无明文不可为。更有媒体针对“上访扣100分”等规定,质疑有打压民意之嫌,甚至称这种“评级”是权力的肆无忌惮。

    “把公众信用分等”的说法更为贴切 

    虽然大家都很讨厌“等级”的说法,但是等级制度就目前来说仍然无处不在。比如在单位你必须接受比你职位等级高的领导管理,在银行因为你不是贵宾就不能享受VIP服务。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不是绝对意义上的平等,而是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实际上,“把公众分等”的说法有炒作之嫌,应该说成“把公众信用分等”更为妥当、贴切。

    国外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主要来源于消费信用,但是也并不是说其他的不良行为就不被记录入信用体系。比如有媒体刊载过一篇《鱼的权利》的文章,作者去美国马里兰州探望叔叔,闲来无事和叔叔一起去钓鱼,因为对《马里兰州钓鱼法》不了解,把该法规定的体积过小的鱼钓上来后没有放生而被警察抓到,因为作者没有“钓鱼执照”将会坐牢,其叔叔只好代为受罚承认鱼是自己钓上来的,结果被罚款500美元。当作者还为这么高的罚款而惊诧时,其叔叔说:“罚款还是次要的,现在的问题是,这个不良记录被输入了电脑系统,可就是一生的污点。以后不管到什么地方,看病或是坐飞机或是到餐馆就餐等,人家输入你的身份证号后,就会看到这一不良记录。”

    相比较而言,《睢宁县大众信用管理试行办法》里的大部分规定显然都要重于马里兰州的钓鱼处罚,比如“家庭暴力、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等。长期的实践证明,信用仅仅依靠道德约束是不够的,必须建立失信惩罚的制度性规定。国际通行的信用体系主要应用于金融领域,因为在国外主要依靠信用卡消费而不是现金,所以,如果因为信用不良信用卡被停用,将会寸步难行。但在国外失信绝对不仅仅只是影响金融借贷和消费,就业、出国甚至结婚都会受到影响。就这点来说,睢宁县规定“个人信用评估为D级的,否决政审类考察,在资格审核、执照审核、政策性扶持、救助项目中原则上不予考虑”,也只是一种惩罚措施而已。

    为什么类似的规定与惩罚移植到国内,就被公众口诛笔伐了呢?主要是睢宁县的评价体系是由政府操作,并为行政管理服务的,被打上了太重的“管理”烙印,比如“无理上访扣100分”的规定,且不说这个“无理”由政府来认定合不合适,就其出发点来说,显然是为减少地方上访率服务的,而与“信用”无关。

    弱化管理,彰显服务是出路

    由于我国的信用体系建立尚处于起步阶段,就目前来说,公众对信用信息的价值还没有充分认识,除银行等官方信用体系外,真正市场化的信用信息服务企业寥寥无几。在这种情况下,由政府牵头建立公民个人信用体系,并不失为是信用信息市场化建立之前一种过渡的方法。但是这种信用体系与评价必须要弱化管理、彰显服务。

    即便是信用体系市场化的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和运行的主管部门仍然要按照“无利益冲突的原则选定”,就是为了防止信用评价被部门利益化和行政管理化。就这点来说,不但睢宁县的做法应当改进,甚至目前我国银行系统的信用评价体系也有待反思。

    另外,要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方法,不管采用评分还是评级,项目设置的内容必须合理。“信用体系”是把双刃剑,内容设置不合理,也会“伤及无辜”。比如睢宁县的信用评价内容,诸如家庭道德等私生活领域的事情,也被规定为扣分项目,这显然是把道德问题制度化,公权对于公民个人私生活的介入太深。还有如“早点摆摊”的,都是些弱势群体,在这些人的生存权与城市形象等社会问题没有很好解决之前,不应该将此规定为个人“诚信”的内容。再如“司机闯红灯”已经受过处罚,作为不良记录可以录入信用系统,但如果再辅以变相的信用处罚,就有违反“一事不两罚”的行政处罚原则之嫌。

    当然,也有些观点笔者是不能认同的,比如将公民的姓名曝光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的问题,关键是看曝光的内容是什么,现在法院也对“老赖”在媒体上曝光,并不构成对其隐私权的侵犯。因为信用体系最终是为公众知情权服务的,只要评价内容设置得当,公众知情权已经构成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优先于隐私权的保护。也只有这样,才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一种对失信行为的震慑力和起到惩罚作用。

    笔者认为,要建立真正的公民信用体系,则要积极培育信用信息服务业市场,制定信用信息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等,当然,这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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