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信用保险,扩大市场供给
来源:中国保险报
2010-04-12 13:33:05
法国:法国的CAP计划主要致力于增加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承保能力,但它受到很多复杂的实施细则的约束。该附加层(Top-up)再保险方案可提供原限额2倍的保障。收取的年费率为限额的1.5%,按季度缴纳。该计划只适用于投保人无法正常获得续保的
法国:法国的CAP计划主要致力于增加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承保能力,但它受到很多复杂的实施细则的约束。该附加层(Top-up)再保险方案可提供原限额2倍的保障。收取的年费率为限额的1.5%,按季度缴纳。该计划只适用于投保人无法正常获得续保的情况。截至2010年3月1日,CAP计划共向2500多家公司提供了10亿欧元的支持。法国总理府最近又公布了一项为一开始就无法获得信用保险的企业提供的信贷额度。欧盟委员会在2009年10月5日批准了“CAP出口”支持计划,法国官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Coface可以向那些无法在商业市场上获得保障的公司提供短期出口信用险。该计划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
德国:2008年10月,德国财务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抵御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但是这些政策没有考虑信用保险。2009年7月10日,德国政府出台政策,同意向那些被商业信用保险公司调减了50%以上信用限额的公司提供信用保险支持。
欧盟于2009年9月15日批准了该计划。该计划还允许德国官方信用机构KFW从商业银行购买现存的出口贸易融资贷款。这些银行须用获得的资金再向出口到欧盟外的贸易提供融资。该支持计划有效期为6个月。
荷兰:荷兰政府于2009年6月26日决定开始实施一个高达15亿欧元的信用保险附加层保障(top-up)方案,将荷兰信用保险公司愿意承保的买家限额翻番,多出的这1倍限额由荷兰政府承担。该方案的有效期最初为2009年12月31日,后来延长到2010年年底。估计荷兰政府最终将承担总计为4000万欧元的风险。同时,荷兰政府向所有在当地经营出口信用险的机构,包括安卓、裕利安宜、科法斯、Interpoli等,增加投放了承保能力。荷兰财政部专门为该方案拨出119亿欧元的预算。安卓信用保险公司荷兰国家业务部门代表荷兰政府执行此方案。同时,安卓和政府之间的风险分摊点从2.5亿欧元下降至1亿欧元(可能会下降至5000万欧元)。过去,政府为2.5亿欧元以上的项目提供再保险,现在为了刺激出口,政府将门槛降到了1亿欧元。2009年10月2日,欧盟竞争委员会批准了荷兰对出口信用险的支持方案。
新加坡:新加坡于2009年3月1日起对国内贸易信用险和出口信用险进行保费补贴。同时,还提供了对每个限额最高500万欧元的附加层保障(top-up cover)。这个方案由怡和保险经纪Aon提出,各信用保险公司只有通过Aon才能申请保费补贴。
西班牙:西班牙的支持政策是一个再保险方案。这个方案的优点是不要求保险公司做任何运行程序的改变。在西班牙,由于去年私营保险市场承保能力剧减,政府希望能提高再保险的承保能力。这个方案由西班牙经济财政部下的一个叫“Consorcio de Compensasion de Seguros”(简称CCS)的机构实施,它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为信用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1.参与商业保险公司的成数分保合约,承保条件与私营再保险公司相同;2.实施一个由CCS批准的止损合约。该合约如果亏损,由信用保险公司将来有利润时偿还。
瑞典:2009年11月25日,欧盟委员会批准了瑞典的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方案,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瑞典官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EKN向无法从商业信用保险公司获得保险的瑞典公司提供短期出口信用险。EKN提供保障的比例会根据买家的信用评级和所在国的政治风险而定,最大的保障范围是保障90%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也就是说,出口企业至少要自留10%的风险。
英国:英国政府的方案是向商业信用保险公司提供50亿英镑的再保险支持。该方案于2009年5月1日起生效,为那些在2009年4月1日和2009年12月31日之间调减了的信用限额提供再保险。该方案不包括出口信用保险,因为支持面太窄而广受人诟病。截止到2009年10月1日,只有18份申请得到了批准,涉及保险金额共计1300万英镑。2009年6月9日,英国政府屈服于来自各界的压力,修订了该方案,规定2008年10月之后限额被调减的都能纳入此方案,但是不适用于最初批复就为0的限额。该方案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允许供应商购买保险将其买家额度恢复到被删减之前的水平,或者买家限额翻倍到100万英镑(以两者的低额为准)。
对中国的启示
仔细研读西方各国政府的支持方案,我们得出如下启示:
政策性信用保险公司应当是商业信用保险市场的有益补充,为商业信用保险公司发挥市场作用提供最终支持。
政策性不应被定义或理解为垄断性。信用保险发展到现在阶段,市场垄断在极少数国家才存在。政策性保险公司的重要价值应该体现在一般商业性保险公司不愿意或不能够提供保险服务的领域。出口信用保险中的短期险是商业保险公司都愿意,而且能够经营得很好的险种。在这些商业保险公司愿意进入的市场领域,不仅不应限制商业保险公司进入,而且为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节约公共财政资源,政策性保险公司应避免涉及,以维持良好的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政策性保险公司应当仅在商业保险市场运转失灵的情况下,发挥必要的补充作用。
金融危机中,各国对信用保险的支持政策都是以不伤害市场的有效机制为前提,以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投放承保能力为根本目的。
首先,支持计划都是临时性安排,有其截止期限(3至6个月,最长到2010年年底)。在金融危机等特殊环境及条件下,国家扩大了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性业务的经营范围。但是,所有的支持政策都非常注意危机后正常的市场机制的恢复,避免出现公共财政资源的浪费,规避可能出现的非理性甚至是破坏性的业务发展。
其次,方案在支持官方信用保险机构扩大承保能力的同时,并没有以牺牲商业保险公司的承保意愿为代价。相反,支持方案的精髓是以不损伤商业保险公司的承保意愿和能力为前提,以不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机制为条件。各国的支持政策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确保本国出口企业能够获得信用保险,而不是因为需要增加市场供给,就减少市场主体,只支持官方机构的发展,限制商业保险公司向市场投入承保能力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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