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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推出环境违法“黑名单”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湖南信用网 2010-04-07 22:09:19

近日,沈阳市环保局推出了《环境违法“黑名单”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中列出了11类环境违法企业,这些企业将被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将受到包括高限处罚、暂缓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和验收等在内

   近日,沈阳市环保局推出了《环境违法“黑名单”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中列出了11类环境违法企业,这些企业将被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将受到包括高限处罚、暂缓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和验收等在内的一系列处罚。

  沈阳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制订环境违法“黑名单”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是为加强沈阳市重点污染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能,促进严重违法排污企业有效整改,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对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企业实施监督管理,是指由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要做到责任清晰明确、方案具体可行、整改完全彻底、反馈及时准确、验收认真严格。

  本次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包括污染防治设施擅自停运,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超标外排的;私设暗道偷排废水的;违法超标2次及以上的或超标1倍及以上的排放水污染物的;因管理不善,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擅自建设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污染项目的;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的;拒缴、拖欠排污费,情节严重的;逾期未完成限期整改任务的;国家、省环保部门及市政府批办的环境违法的;区、县(市)级政府及环保部门未能妥善处理的严重污染问题的,以及存在其他污染环境的违法问题的企业。

  对于被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的企业,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在全市范围内采取综合措施进行全面整治,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责任分工负责具体实施:定期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公布环境违法“黑名单”企业名单、违法事实、处罚情况等信息,发动社会舆论进行全面监督;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高限处罚,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档案; 对需市、区环保部门审批的企业ISO14000环境质量认证、上市、上市再融资、产品认证、产品出口等环境守法证明,企业和个人评优评先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资格认定等实施“一票否决”;暂缓企业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和验收;通报金融、商贸等相关部门,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社会征信管理系统,施以信贷等方面的限制。环境违法“黑名单”企业领导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还将把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向当地人大、政协进行通报,建议取消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资格。

  记者注意到,本次提出的针对环境违法企业的管理办法重点在“管”而不在“罚”。办法中严格规定:“对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企业要明确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准确掌握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企业的整改进展情况,每月底前向市环境监察支队书面上报整改情况。市环境监察支队应于每月5日前将列入及经验收合格撤出“黑名单”的环境违法企业名单通报相关部门,并适时按督办内容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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