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5年新《证券法》确立融资融券业务的合法地位,到今年1月8日国务院原则同意开展融资融券试点,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经历了近5年的孕育,如今已瓜熟蒂落,正式向市场亮相。 对境外的投资者来说,有着400余年历史的融资融券是再寻常不
自2005年新《证券法》确立融资融券业务的合法地位,到今年1月8日国务院原则同意开展融资融券试点,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经历了近5年的孕育,如今已瓜熟蒂落,正式向市场亮相。
对境外的投资者来说,有着400余年历史的融资融券是再寻常不过的一种业务,从世界第一家证券交易所——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成立之时就已相伴而生。然而对于国内的投资者来说,却是一项全新事物,它在为广大投资者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了各种风险,本期,将介绍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时面临的四大风险点,以供参考。
杠杆交易风险
融资融券业务具有杠杆效应,它在放大投资收益的同时也必然放大投资风险。投资者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既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下跌带来的风险,又得承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股票带来的风险,同时还须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费用,投资者由此承担的风险可能远远超过普通证券交易。
特有的卖空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中的融券交易存在着与普通证券截然不同的风险——卖空风险。普通证券投资发生的损失是有限的,最多不会超过投资者投入的全部本金,但是融券交易的负债在理论上可以无限扩大,因为证券上涨的幅度是没有上限的,而证券涨得越多,融券负债的规模就越大。所以,投资者须高度关注融券交易可能带来的风险。
中介机构的资信风险
投资者应了解自己开户的券商是否具有融资融券资格,同时还应该关注该券商资本实力是否强大,风险控制和管理系统是否完善。如果从事该业务的券商资信状况不佳,将会导致投资者信用账户交易受到限制,投资者可能因此承受交易受限的风险。
强制平仓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且不能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由此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下期,我们将继续介绍融资融券业务的其他主要风险点。(021-63325888-3011)
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教育之四
作为一项市场制度建设的完善之举,融资融券的推出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为了帮助广大投资者对融资融券业务有一个较全面的了解,东方证券将做系列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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