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日前下发了《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中,首次单独要求“加强考生诚信教育”,以进一步推进高招“阳光工程”。高考舞弊、录取造假,
教育部日前下发了《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中,首次单独要求“加强考生诚信教育”,以进一步推进高招“阳光工程”。高考舞弊、录取造假,这些老百姓深恶痛绝的现象将在今年被从严整治。
考生须签诚信承诺书
在“新规定”中,“加强诚信教育”首次被单独列出。教育部要求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阶段的诚信教育。
考生在申请报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各省级招办须将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信息公开公示至年底
除了承诺提交材料真实外,在今年“新规定”中特别增加了“信息公开公示”。其中要求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办、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
教育部还要求“阳光高考”平台、省级招办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在公示信息的同时,有关部门还须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作弊范围限定“扩大”
2009年版的“规定”中,对考生作弊的范围限定在“全国统考”中,“新规定”中扩大了考生作弊的范围:凡是在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中,任何一场考试中有弄虚作假或作弊行为的,都将受到严惩。
今年对于考试作弊仍将严惩不贷。教育部指出,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对其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在考试中参与或组织群体性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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