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人财物给付租金,无可非议,但长期占用不还,则有违诚信。近日,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被告租赁原告设备承建工程,但未按约定给付租金,双方经协商,原告将设备作价连同租金被告需支付10万元,双方约定了还款时间,但到期后,被告仍
夏某、耿某系亲戚关系,两人共同购买了一套混凝土搅拌机设备。2006年9月1日,吴天租赁原告的该套设备用于承建工程,约定月租5000元,在支付了租赁费6500元后,被告吴天便没有再支付租金。2009年8月8日,夏某、耿某与吴天签订协议,约定将被告共欠原告租赁费60000元连同该套设备折价40000元,两项合计100000元,吴天在三个月内付清,但到期后被告未能将该款及时给付,夏某、耿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欠原告的租金及设备折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偿付。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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