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人民的监督”。而睢宁县的做法,却变成人民接受国家机关的监督。这种显而易见的与宪法冲突的规定,本不必置论,但它所反映的国家机关滥用公权力,不接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人民的监督”。而睢宁县的做法,却变成人民接受国家机关的监督。这种显而易见的与宪法冲突的规定,本不必置论,但它所反映的国家机关滥用公权力,不接受一切法律法规束缚向“父母官”倒退的倾向,却值得警惕。一旦无所不能、无所不在的政府模式建立起来,公民基本权利将被逐步剥夺。
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包括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受教育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通信自由等等,还有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些基本权利,构成了我国受国家尊重和保障的人权。而这些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并且除法律明确规定之外不能受到任何机关和个人剥夺的。
按照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机关仅仅是受人大委托进行管理,要接受人大的监督,并对人大负责。睢宁的做法,分明是混淆了身份,把人民当成子女,把自己看做父母。
即使睢宁县政府有权力来把征信系统全方位扩大到全民范围,并且确实是出于扭转民风的好意,执行下去也必然会造成更大的弊端。
从睢宁县公布的第二批大众信用加减分情况来看,加分的绝大多数是政府及事业单位员工,而被减分的则主要是普通群众。对于工作、收入都稳定的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员工来说,既有足够的收入及时缴纳各种税费,又有精力去做帮扶孤儿等社会工作,可以得到不断的加分。而对于收入低且无固定工作的居民来说,很难得到加分,反而容易因收入过低而被减分,并在入学、就业、低保等需要政府进行保障的方面,受到歧视。这种“诚信”系统,颇有“血统论”的倾向。
同时,行政机关把权力之手任意伸到法律的范围之内,损害的更是法治。征信系统的评分标准无所不包,还包括无理闹访、利用网络诬告、围堵党政机关等。这些行为,往往是群众与政府或政府工作人员产生矛盾的结果,而各地方也大都规定了相应的法规。利用征信系统对这些人在入学、就业及其他社会救助方面进行全方面的限制,超出了法律的范围,不但难以解决问题,反而会激化矛盾。
现代政治学、经济学中,都有大政府和小政府之争,但不论是哪种理论,都不会承认政府有对公民进行全方面监督、管制的职责,睢宁县的做法,还是未脱“父母官”的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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