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公司老板代售房产,竟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日前,何某被浦东新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2007年4月,上海某物业公司与北京某经纪公司签订《售房委托合同》,经纪公司
经纪公司老板代售房产,竟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日前,何某被浦东新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2007年4月,上海某物业公司与北京某经纪公司签订《售房委托合同》,经纪公司受托代理销售物业公司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内的19套房屋。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作为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何某,以房屋资产评估需房产证为由,先后从物业公司骗得8套中间层房屋的房产证。同时,何某又伪造了该8套中间层房屋的房产证,并将8套假的房产证以假换真归还给物业公司。
事后,何某在物业公司不知情且未出具任何授权手续的情况下,采取私刻“上海某物业公司”公章、伪造该公司授权其办理8套房屋过户手续的《董事会决议》、《委托授权书》以及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书等材料的手段,凭借其从物业公司骗得的8套真实房产证原件,为该8套中间层房屋的购房者办理了银行按揭及房产过户手续,先后获售房款550余万元,上述款项除90万元按约划至物业公司外,其余均被用于其个人炒作期货及消费,现已造成巨额亏损且无力退赔。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何某能自愿认罪,法院酌情作出了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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