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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积极探索执业药师诚信体系建设见成效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0-03-19 22:01:38

为促进执业药师遵守职业道德,依法执业,确保公众获得高质量的药学服务,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2009年2月发出《加强执业药师在职在岗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决定进一步加强执业药师执业行为管理,并引入信息化

  为促进执业药师遵守职业道德,依法执业,确保公众获得高质量的药学服务,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2009年2月发出《加强执业药师在职在岗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决定进一步加强执业药师执业行为管理,并引入信息化技术,建立执业药师诚信档案系统,实施违规药师退出机制,执业药师管理取得明显成效。2009年,因不能在注册岗位执业而主动申请注销注册的执业药师为23名,主动申请注销率较2008年提高了64.3&。

  根据规定要求,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负责辖区内执业药师在职在岗日常监管和执业药师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工作,并将查处结论通知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和省执业药师协会各市办事处。省执业药师协会负责在“浙江药师网”上建立执业药师诚信档案系统。协会在各市的办事处通过网络协助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收集公众对执业药师违规行为的举报信息,在诚信档案系统中记录经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依法查处的执业药师违规行为,为监管部门和医药企事业用人单位提供查询服务。

  规定明确,执业药师执业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执业单位和范围执业;执业药师不得在药品经营企业只挂名而不现场执业。执业药师在一年内累计3次及以上检查不在岗视为挂名;执业药师应当在合法的药品经营企业从事合法的药学技术业务活动,不得在执业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性药品销售业务;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应悬挂在执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执业药师不得将自己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交于其他人或机构使用。违反上述规定的,经查实,按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执业药师诚信档案系统与执业药师注册系统联动,全省执业药师注册与违规处罚信息共享,为公众提供举报执业药师违规行为的渠道和执业药师诚信记录的查询,形成了监督管理、自律管理和群众监督为一体的执业药师管理机制。自2009年6月1日执业药师诚信档案系统正式启动以来,经群众举报和各市、县(市、区)局查实,有6人受到了收缴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并注销注册,自注销注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处罚,其违规行为被记录在执业药师诚信档案系统。

  《加强执业药师在职在岗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和诚信档案系统的启动,对抑制执业药师“挂名”,纠正行业作风,提倡依法执业,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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