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用证欺诈案件专业性强,牵涉的法律问题、社会问题多,难点集中,在金融危机的复杂内外环境下,妥善处理好信用证欺诈案件是司法机关面对的挑战。从本期开始,将对信用证欺诈案件认定中的难点问题、信用证案件刑事与民事执法理念的更新与改进、信用证案件
信用证欺诈案件专业性强,牵涉的法律问题、社会问题多,难点集中,在金融危机的复杂内外环境下,妥善处理好信用证欺诈案件是司法机关面对的挑战。从本期开始,将对信用证欺诈案件认定中的难点问题、信用证案件刑事与民事执法理念的更新与改进、信用证案件的综合治理政策等话题进行深入探讨。
在信用证欺诈案件的认定中,存在诸多难点。这些难点提示我们,解决好信用证案件具有广泛的法律、社会意义,也是对司法机关立足司法职能,服务大局能力的锻炼。
法律难点交叉集中信用证涉及多种法律关系,其中的信用证欺诈纠纷往往属于民刑交叉案件。民商事法律层面上信用证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1)信用证的基础是货物进出口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它是信用证项下资金的保证,离开了基础的买卖合同关系,信用证就有可能成为诈骗犯罪的工具;(2)是开证申请人与银行之间的委托关系、银行间的资金关系。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的委托关系也要有坚实的基础,或者为长期的信用关系,或者有全额的资金、实物担保,否则开证银行的利益将无法保障。(3)信用证所附随的单据中还包括提单、保险单,使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货物保险关系也涉及其中,在信用证欺诈案件中常伴随着无提单放货的问题。在刑法层面上,信用证欺诈案件涉及信用证诈骗罪的罪与非罪问题,信用证诈骗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骗取金融票证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等相似犯罪之间的区分、竞合和牵连问题。因此,解决好信用证法律纠纷,还要熟悉国际货物贸易实务、海商实务、银行贷款、融资领域的专业知识。
利益关系复杂敏感在当前金融危机的影响还在持续,全球货物贸易还没有全面恢复的情况下,涉案金额巨大的信用证纠纷首先会影响到中小出口企业的生存及社会稳定;其次,信用证纠纷案件关系到国家金融安全和国有商业银行的商业信誉。信用证诈骗犯罪的受害人往往是国有商业银行,而且即使及时发现诈骗犯罪,开证银行主动拒绝付款,往往会受到国外银行和企业的怀疑。我国曾经发生过美籍华人梅直方、李明卓等骗取农业银行100亿美元备用信用证的重大案件,虽然在多方努力下成功避免了信用证项下款项被提取,但是给银行的商业信誉在国际上带来了无法挽回的负面影响。更为重要的是,信用证纠纷案件的涉外因素还会影响我国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国际形象。
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处理好信用证纠纷案件,揭露信用证欺诈和诈骗行为,首先可以维护金融秩序,使企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增加识别欺诈手段,增强防备风险的能力;其次,处理好信用证纠纷案件,也将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树立中国企业、银行良好的商业信誉,并提高中国司法机关专业水平和执法公信力。
执法理念的局限与上述执法难点相比较,司法机关还有一些执法理念的局限需要克服。一是不善于运用跨部门法的知识和超越法律专业的知识。解决法律争议及其背后的利益纠纷只能从单一部门法的角度,运用单一的调控方法。要改变这种受局限的执法理念,必须从人才入手。上海市检察机关就提出要努力培养一批既懂法律,又懂金融、航运专业知识,又有较高外语水平的复合型专门人才。
二是与时俱进调整执法理念的能力还不足,多数情况下执法理念还是受习惯力量支配。例如当市场处于买方市场与卖方市场,萧条和繁荣的不同状态时,所需要的公平的合同条款必然是不同的。因此,与时俱进的执法理念必须对市场经济的现实精确把握,必须对于实践中新出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加强研究。
三是从微观的法律纠纷出发,立足具体案件服务大局的意识仍然不足。我国外贸企业、国有银行的商业信誉很多时候都系于一张信用证之上,在当前进出口贸易不振的形势下,一般的法律纠纷和争议更容易变得复杂敏感,机械地适用法律有可能会产生负面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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