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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自购”应有提前公示制度安排

来源:中国网 2010-03-12 17:47:44

好买基金研究中心统计发现,基金公司2月份购买的自已基金金额已经创下月度历史新高。值得注意的是,在此之前的两次基金自购潮均发生在股指高位附近。可查资料显示,今年以来,基金公司频频大手笔购买自已旗下基金。1月初,华夏基金自购1.5亿元华夏希

  好买基金研究中心统计发现,基金公司2月份购买的自已基金金额已经创下月度历史新高。值得注意的是,在此之前的两次基金自购潮均发生在股指高位附近。可查资料显示,今年以来,基金公司频频大手笔购买自已旗下基金。1月初,华夏基金自购1.5亿元华夏希望债券基金。其后,大成基金、万家基金、易方达基金、广发基金也加入了自购行列。短短两个多月,基金公司自购金额已达10.6亿元,共购入9只基金,包括5只指数基金,3只股票型基金以及1只债券型基金。基金公司自有资金购买自已基金,或许又是个反向指标。(3月11日《东方早报》)

  对此,应该毫无疑问,基金公司作为市场投资机构,利用自有资金购买自已旗下基金行为,肯定也是一种市场自利行为。不过同时想说的是,由于基金公司,作为代客理财机构,其利用自有资金购买自已旗下基金,在利益关系上可能会与基金持有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因此在制度层面对持有人的权益作出相应制度安排,应该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就市场利益关系上讲,众所周知,基金公司是募集社会资金从事代客理财并从中获取相应收益的投资机构,而投资者之所以要通过申购成为持有人,看中的也是基金公司所有的专家理财优势。可以说,基金公司与持有人应该是一种营利性的代客理财“服务”关系。而与此相对应,当基金公司作出用自有资金购买旗下基金行为,在性质上显然不是代客理财而是一种自营行为。所以在此前提下显而易见,基金公司的“自购”行为就可能会在一定情况下与基金持有人利益形成某种的利益冲突。因为其中道理很简单,“自购”行为与代客理财之间的利益关系虽有一定程度交集(就基金公司获利角度),但终究还不是重合关系。而且让投资者担心的是,由基金公司与持有人相比之间的优势关系所决定,当基金公司认为“自购”行

  为所能获取利益可能会大大高于代客理财水平时,基金公司是否会作出“自利”优先、甚至于不惜牺牲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选择。而如承认这样风险存在的话,那,如果能事先就在制度上对基金自购及赎回行为作出提前公示要求,结果或许不仅有利于两者利益关系的平衡,而且还不难预见,由于有了提前公示规定,此举还能对基金公司由此所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具有一定防范与约束作用。

  还有就保护投资者权益角度讲,同样应该众所周知的是,基金公司不论在市场判断能力还是在与持有人关系上,可以说基金公司无疑有着绝对的优势。所以就此以市场公平与保护市场弱者角度看,当基金公司一旦发生“自购”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存在或可能会存在利益冲突时,那按市场公平与弱者保护优先要求,就显然就应当对基金“自购”行为作出相应的约束,并且在制度设计上也要作出相应的预期与安排。比如,当基金公司自购及赎回行为对基金净值产生影响,结果并可能会对基金持有人权益产生不利时,强制要求基金公司作出提前公示,或许就能使持有人对由此所可能带来的风险作出应对和回避。

  所以,面对一段时期来的市场基金自购潮、以及由此所可能带来的利益冲突关系对基金持有人正当权益造成损害的出现,笔者在此想建议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对基金公司相关“自购”及赎回行为作出强制性提前公示规定,也许不但是保证市场公平要求,同时也有利于基金持有人正当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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