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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体系:市场经济的基石

来源:金融时报 2010-03-02 11:06:52

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即将召开,全国人大代表又将相聚北京共商国是。会前,记者了解到,全国人大代表孙工声、刘贵生、张静对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十分关心。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用体系建设。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现代市

    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即将召开,全国人大代表又将相聚北京共商国是。会前,记者了解到,全国人大代表孙工声、刘贵生、张静对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十分关心。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用体系建设。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2003年9月,中编办制定的人民银行“三定”方案增加了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责。为履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人民银行加大工作力度,经过六年努力,建立了全国联网运行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收录了大约1613万企事业单位和6.7亿自然人信息,标志着我国征信业的基础设施框架基本建立起来,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孙工声:加快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全国人大代表、人行南京分行行长孙工声专门提出了《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

    孙工声从四个方面提出了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路:

    一、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建议国务院尽快出台《征信管理条例》,确立信息征集、使用、披露、保护和监管的主要原则。鉴于中央银行在征信管理工作中的核心作用和特殊地位,《条例》应明确人民银行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牵头组织职能,同时明确各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明确职责分工,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启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建议人民银行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部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作用,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探索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及其治理机制。在试验区建设中,应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共同推动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尽快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出台与信用挂钩的金融、财税、社会服务支持措施。整合各部委有关中小企业的担保奖励、财政贴息、专项资金扶持、企业评优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建立起多部门共同参与的中小企业融资培育机制,通过政策扶持和信贷支持的叠加效应,有效促进优秀、守信中小企业加快发展,逐步构建起信用激励与惩戒机制。

    四、加快建立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依托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加快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设,在资源节约、效用整合前提下反映中小企业多层次、全方位、连续性的信用状况和发展状态。

    刘贵生:尽快建立信用标准体系

    全国人大代表、人行西安分行行长刘贵生在《尽快建立信用标准体系,推动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中,提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标准委应加快建立信用标准体系,采用标准化的技术和手段,引导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康发展。

    刘贵生表示,建立信用标准体系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条件;是实现信用信息共享的关键环节;是规范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强化信用管理的有效手段。

    刘贵生认为,信用标准体系建设因遵循最佳性、全面性、科学性、动态性原则。他表示,建立信用标准体系应坚持整体规划、统筹安排、重点突破、循序渐进的思路,当前应抓紧制定下列信用标准:一是信用基础标准,主要规范信用、信用信息、征信等与信用有关的基本术语以及信用数据元,形成对信用定义界定和使用范围的统一认识;二是信用技术标准,主要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加工、使用、披露过程中的技术以及安全环境,保障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信用信息共享;三是信用产品标准,主要规范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信用调查报告、信用评级报告等信用产品的格式、内容和质量等,提高信用服务水平;四是信用服务标准,主要规范开展信用服务活动中的管理制度、执业技术、行为准则等,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合规经营;五是信用管理标准,主要规范信用监管部门的资质审批、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管理行为的原则、内容和方式,促进信用监管部门依法合规管理信用服务市场。

    刘贵生还提出了推动建立信用标准体系的政策建议,他认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事关全局的系统工程。为提高社会信用管理水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必须加快推进信用标准化相关工作。一是制定信用标准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二是建立信用标准化组织体系。三是加强信用标准体系的宣传。

    张静:加快征信立法 加强部门协调

    全国人大代表张静提出了《关于加快征信立法 加强部门协调 推动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议》 。

    张静认为,要全面推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从以下三方面采取措施:

    (一)建议尽快出台《征信管理条例》,为征信业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征信管理条例》2009年11月已经完成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确保立法进程,尽快颁布实施,结束我国征信业二十多年来无法可依、无法可管的状态。

    (二)建议国务院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提出的“金城”工程列入国家发展规划和财政资金预算,以行政手段确保“金城”工程的各项内容落实到位,确保各部门、行业的信用信息将来能够实现共享。

    (三)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建议由国务院办公厅牵头,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组织相关部委制定对假冒伪劣、偷税漏税、产品质量缺陷、环境污染等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的披露制度,将各相关部门对上述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作为主动公开信息,制定统一的信息公开内容、范围和格式,列入各部委和相应地方政府部门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以此构建社会失信惩戒机制,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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