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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共同体 缓解我国农村地区融资难的有效途径

来源:金融时报 2010-03-01 10:34:30

融资难一直是制约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如何打破融资瓶颈,实现农村弱势经济体与金融机构有效对接是解决我国农村地区融资难、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作为一种有益的探索,信用共同体以其联保增信、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等突出特点

  融资难一直是制约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如何打破融资瓶颈,实现农村弱势经济体与金融机构有效对接是解决我国农村地区融资难、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作为一种有益的探索,信用共同体以其联保增信、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等突出特点成为我国农村一些地区缓解融资难的有效途径,并在一些地方得到了较快发展。本文在对信用共同体运作流程、优势和不足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促进我国农村地区信用共同体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信用共同体——保证担保方式下符合我国农村地区发展实际的可行选择
  从我国农村地区金融发展实际情况看,我国农村地区保证担保主要有三种模式,即政策性担保、商业性担保和互助性担保。政策性担保是政府扶持农村地区和中小企业发展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之一,它以地方和中央预算拨款为主要担保资金来源,设立具有法人实体资格的独立担保机构,接受政府机构的监管,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为基本特征。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是以企业、社会个人为主出资组建,它以独立法人、商业化运作、以盈利为目的和同时兼营投资等其他商业业务为特征。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是信贷需求者为缓解自身贷款难而自发组建的担保机构,它的主要特征是自我出资、自我服务、自担风险、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

  与政策性担保和商业性担保相比,互助性信用担保具有更好地缓解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等优点,更适合于信用体系不健全、融资单位成本高企的我国农村地区。

  在保证方式下,债务人通过保证人进行银行信贷融资,有效地消除了债务人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但与此同时,又产生了一个新的问题,那就是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信贷市场上,信息不对称是风险产生的根源,信用担保作为一种保证债权实现的行为,担保人以自身的信用承担贷款人的贷款风险,实际上是一种风险的转移。虽然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信息对称程度比金融机构银行来说要高,但保证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依然存在。如果不能有效降低保证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那么,保证人将会面临和金融机构一样的困境。在有效消除信息非对称性方面,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比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和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具有绝对性的优势。因为互助性信用担保是由部分信贷需求者联合起来、利用成员自身资本作为贷款担保的互助性组织,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对成员的了解是比较充分的。这样就可以有效降低信息的非对称性,从而降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不仅如此,互助性信用担保还可以提高参与会员之间的了解,增加相互信用度,促进参与会员业务上的合作和分工,达到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目的,具有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特点。

  从交易成本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互助性担保在担保费用的收取上要比以营利性为目的的商业性担保低廉,有的根本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使得信贷需求者通过互助性担保融资的成本比通过商业性担保融资的成本要低。另外,互助性担保一般是按团队来进行贷款,如根据需要借款的成员情况,将其中一部分条件相匹配的会员组成一个团体,由该团体向银行进行贷款,这样能增强和银行的讨价还价能力,银行一般会比单笔贷款提供较优惠的利率,从而能降低融资成本。因此,在政策性担保难以覆盖的情况下,互助性担保就成为我国农村地区降低融资成本的可行选择。

  信用共同体就是一种将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等贷款需求者集合起来,以团体的形式完成与金融机构借贷活动的互助性担保组织。信用共同体的作用,就是通过对银企双方的信贷关系做一个更具有激励和约束力的制度安排,以此降低交易费用,缓解信息不对称,保障双方契约的完成。通过信用共同体,农村经济体各成员之间形成利益共同体,增强了经济体的抗市场风险能力,有效地防范了信用风险。信用共同体成员之间在信用上加强了互相监督的力度,有利于维护农村金融秩序和信用环境,这种方式大大弱化了信用贷款风险,成为破解我国农村地区旺盛的金融需求的一种有效举措。

  二、信用共同体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目前情况看,由于信用共同体在我国出现时间较短,仍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因此在运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些这样那样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用共同体的发展和自身作用的充分发挥。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总体数量仍然偏少。从信用共同体的本质特征来看,信用共同体具有某些准公共产品的属性,需要通过公共方式提供,才能弥补因供应数量不足导致的效率损失。但目前我国大部分信用共同体是金融机构、农村经济组织、龙头企业等非政府部门牵头组织建立起来的,政府的作用发挥还相当有限。信用共同体属性的准公共性与政府介入不足之间的矛盾决定了短期内信用共同体不可能在我国农村地区普遍存在,而只可能在满足其特定条件的区域生存与发展。因此,其总体数量必然小于帕累托最优数量。从湖北情况看,信用共同体总体上还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总体数量较少,有的一个县只有一家或几家,难以满足农村地区的实际需求。

  二是信用共同体的物质、信用基础较为脆弱。信用共同体作为农村地区缓解融资难的经济组织,其会员大多是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户、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它们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经营规模小、固定资产少、有效担保不足、缺乏良好信用记录、缺少可靠稳定“现金流”作为大额贷款保证,从而使得金融机构在向会员发放大额贷款时感到贷款风险难以控制。此外,信用共同体作为创新型的民间经济组织,是管理约束机制相对松散的自律性农户信用合作组织,除了会员缴纳的担保基金以及会员能够清楚界定的私有财产外,信用共同体更多的依靠会员之间彼此的信任来维持。这些先天性因素决定了信用共同体为会员筹融资的信誉和效率偏低,协助会员筹集和收缴大额信用担保基金的能力相对低下,为会员承担大额贷款风险的能力相对脆弱,帮助会员归还大额贷款本息的还款能力非常有限。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尚处于卖方市场的环境下,使得信用共同体很难与金融机构实现平等的交往与合作。这些先天性因素决定了信用共同体与金融机构的融资对接与合作缺乏殷实的经济、信用基础条件,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

  三是信用共同体在规模扩大上有客观局限。目前,我国的信用共同体大多是非营利性的自助型经济组织,为会员贷款提供担保以会员交纳的担保基金为限,不收取其他的费用,自身缺乏必要的积累机制,规模的扩大仅仅依靠新加入会员缴纳的担保基金,数量较为有限。同时,虽然吸纳新会员可以在一成程度上扩大担保基金规模,但同时要承担更多的担保义务。即使在那些有龙头企业带动的信用共同体中,由于龙头企业自身经营需要大量资金,所能用到信用共同体的担保资金仍然较为紧张,这就决定了信用共同体在规模的扩大上受到较大局限。而借助外在的商业性担保公司或其他商业性实体的支持显然只能依循一般的商业规则,必然产生小规模经营户融资无法承受的费用高、手续杂、条件严的难题,从而使现行的信用共同体的运作优势和特点得不到体现。

  四是银行的积极性较难调动。一方面,信用共同体成员单个规模普遍较小,银行授信及企业流水、资金沉淀较小。如天津市鑫茂科技(000836,股吧)园信用共同体中,注册资金在100万元的企业90家,占58%,而银行授信最高为200万元,多数在100万元以下。共同体成立一年来,累计沉淀资金额才1000余万元。从银行运营角度看,至少初期阶段不能指望产生多大的业务量,但这恰恰是很多银行最关心的方面,除非有些企业能超常规地迅速壮大成为银行的大客户,但从现实看几率较低。因此,单从银行方面来看,积极性很难调动。另一方面,银行现行信贷管理制度并没有任何特别的安排以支持这种信用共同体的发展。特别是全国性的商业银行,其所属分支机构既没有积极性也没有相应政策制度的支持,无法创新性地开展工作。

  五是缺乏必要的风险分担机制,抗风险能力差。从信用共同体信贷风险的分担与处置过程中可以看出,对于信用共同体成员贷款过程中出现的呆坏账,一般由信用共同体成员缴纳的联保基金、出现风险的共同体成员资产以及其他产业经营户连带担保来承担,也就是基本上都是由信用共同体及其成员承担。政府对信用共同体贷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信贷风险缺乏必要的补偿机制,金融机构也由于联保机制的存在而几乎不承担多大风险。如果呆坏账出现次数较多,即将超过信用共同体联保能力的上限时,金融机构就可能停止对信用共同体贷款以规避风险。在缺乏必要的风险分担机制条件下,经营领域相近的信用共同体成员一旦出现由于自然灾害、市场萎缩等外部环境变化而遭遇群体性损失以致无法及时返还贷款,进而致使呆坏账超过信用共同体的担保能力时,信用共同体就面临着无法生存的危险。

  三、促进信用共同体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信用共同体作为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的一项制度安排,一个突出特点是广泛的外部性,而且市场规律对其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要促进其发展,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同时,政府介入等非市场手段的参与就成为一种必然。

  (一)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信用共同体的扶持力度。信用共同体作为一种带有准公共产品性质的弱势经济组织,政府的介入与扶持是促进其发展壮大的重要途径。当前,一是要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信用共同体作为我国农村地区出现的一种新型经济组织,它的生存与发展尚处在起步阶段,其成立、运作、风险处置、解散等一系列操作规程缺乏必要的法规规章进行规范,其生存和发展也缺乏有关政策的扶持。地方政府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应尽快出台规范和扶持信用共同体发展的相关规章和政策措施,努力营造和创建有利于信用共同体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和法制环境。二是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信用共同体成员大多是难以达到金融机构信贷标准的弱势经济体,其所能缴纳的担保基金十分有限,难以满足信用共同体成员贷款担保的要求。为扶持信用共同体发展,政府部门可拿出一部分专门资金作为启动资金,补充信用共同体担保基金不足,待信用共同体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再采取一定形式退出。三是开展培训和提供信息服务,提高信用共同体金融知识、信用意识和专业服务水平,增强信用共同体的吸引力。同时,地方政府和有关金融监管机构要积极为信用共同体融资担保行为搭建信用服务平台,鼓励更多的农村乡镇组建和发展信用共同体,积极为当地农户的融资行为提供信用担保服务。

  (二)建立健全信用共同体贷款风险分担机制,提高信用共同体抗风险能力。政府部门要从促进信用共同体长远发展的战略角度出发,从财政资金中拿出一部分设立专门信用共同体风险补偿资金,用于信用共同体呆坏账的分担与偿还。对于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呆坏账,超过信用共同体担保基金一定担保比例的部分,可由专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偿还和补偿。与信用共同体合作的金融机构也要进一步更新理念,采取灵活措施对待信用共同体可能出现的信贷风险,对于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呆坏账,可采取减免利息、延长还款期等措施强化对信用共同体的扶持。此外,还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制度,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并通过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吸引商业保险开拓农村市场。

  (三)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金融创新,开发适合信用共同体需求的信贷模式和产品。首先,金融机构应以当前利率市场化改革为契机,不断完善农村信贷业务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建立健全信贷支农工作的相关激励机制,通过加强与信用共同体的融资合作来推动和促进支农信贷业务创新,不断提升农村金融工作的服务水平。其次,涉农金融机构应把信用共同体及其会员的融资需求作为重要业务发展对象,不断扩大信贷支农规模,积极创新信贷支农服务模式和品种,为会员的大额融资行为提供便利化的金融服务。第三,要积极开展担保抵押贷款方式的创新,尝试以土地、林地和水面经营权,种养殖现有或将有的产品,有稳定现金流的收益权,应收账款以及企业品牌等资产进行抵押,以支持信用共同体通过多种抵押方式扩大贷款规模。同时,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要把推动信用共同体金融创新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监管部门要参照小企业贷款的有关政策,建立农业贷款风险防范与正向激励并重的业绩考核评价机制,按照“尽职免责,不尽职问责”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免责条款,设定合理的坏账容忍度,为金融机构发展信用共同体业务解除后顾之忧。此外,还要进一步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积极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组织等适应农村地区信贷需求的小型信贷机构,以竞争促进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提高。

  (四)大力推动农村社会信用环境建设,不断改善和净化农村社会信用环境。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应积极支持信用共同体等农村地区新型信用合作组织在行业内部实施信用制度,建立健全会员农户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会员信息披露机制,努力增强会员信息的透明度,以降低会员农户大额融资的信用担保风险,增强会员农户的信用意识、契约意识和风险意识,并以此来推动农村社区信用环境建设,逐步改善和净化农村信用环境。地方政府应把农村信用环境建设作为建设和谐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抓紧抓好,运用地方政府的行政资源、财政资源、人力资源和政策资源共同推进农村地区信用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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