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刘某因信用卡纠纷被中国工商银行乐山分行告上法庭,并被法院判决如期偿还本息共2.4万元信用卡透支款。 2006年10月24日,刘某在中国工商银行乐山分行申办了一张牡丹贷记卡,并签字表示遵守《牡丹卡领用合约》。 合约中,双
近日,刘某因信用卡纠纷被中国工商银行乐山分行告上法庭,并被法院判决如期偿还本息共2.4万元信用卡透支款。
2006年10月24日,刘某在中国工商银行乐山分行申办了一张牡丹贷记卡,并签字表示遵守《牡丹卡领用合约》。
合约中,双方主要约定刘某向银行申领信用额度为15000元的牡丹卡,同时刘某应承担因其使用牡丹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
领用牡丹卡后,在接下来将近3年的时间内,刘某陆续发生透支。截至2009年9月,已累计拖欠牡丹卡透支款本金及利息2.4万元。期间,虽经银行多次催收,刘某始终不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2009年10月,中国工商银行乐山分行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法庭,市中区法院在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
法院认为,刘某向银行申领牡丹贷记卡并签订牡丹卡领用合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在透支了款项后,刘某应按约归还银行的本金及相应利息。对于其拖欠2.4万元透支款项的法律事实,显然构成了违约,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基于此,法院遂于近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缺席判处刘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银行信用卡透支款本息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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