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山商报》报道,市民何先生在聚豪园购置了一套房,兴高采烈去收楼,不料开发商要求他必须再买一块花园,否则不能收楼。记者仔细看了何先生的购房合同,没有找到附带花园的条款。开发商也拿不出与何先生签订购买花园的协议。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契
据《中山商报》报道,市民何先生在聚豪园购置了一套房,兴高采烈去收楼,不料开发商要求他必须再买一块花园,否则不能收楼。记者仔细看了何先生的购房合同,没有找到附带花园的条款。开发商也拿不出与何先生签订购买花园的协议。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契约经济,信用缺失本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业主和开发商签定了购房合同,就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开发商不按合同办事,强逼业主购买花园,折射的不仅是经营者不讲信用,更是一种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为什么现在的开发商失信现象会屡禁不止,且有愈演愈烈的势头?笔者认为:没有健全的制度对失信者给予惩治,让开发商无所畏惧,恐怕是极为重要的原因。换言之,开发商失信所付出的成本太低了。开发商是否选择违约,关键在于违约成本的高低,当违约的预期效益超过将资金、时间、精力等资源用于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所带来的收益时,便会选择违约。开发商明知失信于人不道德,但还是“乐于失信”。为此,政府部门应该制定和推行 “失信成本”高于“守信成本”的惩治制度,制订有关的法律、法规,让失信者得不偿失,使其不敢冒失信的风险,才能遏止开发商屡屡失信的现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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