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先生称,某银行在未告知的情况下擅自提高其信用卡的信用额度,致使原告产生高额的超限费、滞纳金和利息,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赔偿。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陈先生诉称,原告在被告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
原告陈先生诉称,原告在被告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授信额度5000元。2009年3月,被告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授信额度调至7000元,并且事后也未通知原告,导致原告在提高信用额度后产生高额的超限费、滞纳金和复利,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但被告一直拖延解决此事。后被告多次电话骚扰原告,严重影响原告的个人生活。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权益,违反商业银行法和违法收取滞纳金和复利,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故陈先生将被告银行诉至西城法院,要求被告撤销滞纳金、超限费、复利共计5560.96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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