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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征信在商业化运作中“尺缩”

来源:博锐管理在线 2010-02-23 13:11:41

国务院《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很多人对对《条例》中所体现的征信机构市场化、商业化运作模式感到担忧。理由之一是,当一些部门乱涨价时,消费者欠费事出有因,征信机构给人家记污点一次,缺乏人性化内核。这正涉及到征信管理的一个关键问

    国务院《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很多人对对《条例》中所体现的征信机构市场化、商业化运作模式感到担忧。理由之一是,当一些部门乱涨价时,消费者欠费事出有因,征信机构给人家记污点一次,缺乏人性化内核。这正涉及到征信管理的一个关键问题,信用文化的形成比征信制度的建立更重要!如果忽视信用文化建设,信用制度的建立所形成的镜像反而会产生诚信的尺缩效应,征信成功的关键在于能够唤起人们心中之信。

  传统文化中有一种别人对我怎么样我就对别人怎么样的群体意识,“别人对我怎么样”就成了“我就对别人怎么样”的一个诚信镜像。在两个人之间,这种镜像可以看作是一报还一报,还算公平;但是当镜像成为公共信息时,作用就会被放大。这就好比两面镜子相互对照的情况,镜子里所照出的对面的镜子的层层叠影中,在旁观者看来,越靠里面的那个镜子就越小,于是就会出现社会诚信的尺缩现象。联想到爱因斯坦的相对论,两面镜子分别以不同的速度运动,这种尺缩现象的理论模型就更加毋庸置疑。征信机构一旦出于商业原因对诚信有扭曲的反映,就会形成诚信瑕疵的多米诺牌骨效应,造成全社会诚信的尺缩。

    媒体对征信市场化、商业化运作模式感到担忧,也是这种尺缩现象的一种后果。《条例》公布的背景是一个时空层面,而媒体的担忧是另一个时空层面,两者以不同的速度前行,按照相对论的理论,就会对征信的商业化运作有不同的看法。在前者看来,征信的商业化运作模式已经形成事实,再不拿出一个《条例》就是立法的滞后。中国人民银行2009年3月7日发布的《2003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主要情况》报告显示,早在2007年年底,央行征信系统已为近6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个人信用档案除采集在银行的信贷信息外,参保和缴费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电信用户缴费信息等均被收录在内。一些原行政机构下属的征信机构,在业务运作上也基本采取了市场化的方式。而在担忧者看来,《条例》似乎在为商业化运作始作俑。换言之,在前者的时空层面,商业化运作早己出发;而在后者的时空层面,商业化运作似乎才酝酿起步。参照系不同,后者对征信的商业化运作的价值判断难免会产生“尺缩”。

    明白了这个道理,我们可以肯定,《条例》的公布如果不是事后的被动补救,也是顺势而为,填补了这一法律空白,甚至可以看作是对已经处于征信商业化运作强势一方的一种限制,而不是在刻意发端;我们不能将其解读为立法者试图将商业化运作作为服务业的一个增长点,甚至在倡导诚信完全商品化。应当指出,征信的商业化运作并非洪水猛兽,并非必然会危及征信的公平、公正,美国社会信用体系就是以民营征信服务为特征的市场化模式。然而,笔者无意指责媒体对商业化运作模式的担忧,反而要强调这种担忧的合理性。因为在我们面临的市场环境中,确实发生了诚信尺缩现象,专家们称之为中国当前商业精神的缺失,标志性的事件是三鹿集团因三聚氰胺奶粉而折戟沉沙。假如造成诚信尺缩现象的市场环境得不到改善,征信的商业化运作不可能独善其身。征信的镜像如果出现尺缩,就会专门为这种尺缩提供“缩尺”,即提供诚信的扭曲的镜像,对诚信将会造成更直接的危害。
本文发表于博锐管理在线|www.boraid.com|15
通过正确的引导,相信管理部门对征信机构市场化、商业化运作模式的规范诉求能够消除媒体的担忧,并得到广泛认同。但是仅仅做到这一点是不够的,重要的是能够通过《条例》的出台促进全民信用意识的培养和信用文化的形成,从源头上治理诚信缺失的问题。这当然是一个系统工程,仅就《条例》的制定与执行来说,加强政府监管、征信健康运行与公民崇礼明信三方面的良性互动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公共征信系统的职能,并加强对民营征信系统的监管。尽管国家信用管理有民营主导型和政府主导型两种模式可供选择,但是结合我国国情和信用体系发育的现状,不应片面肯定一个否定另一个。在明确征信机构应当采用法人组织形式,引导商业化运行的同时,国家设立的“中国征信中心”应当承担起关系国计民生的征信这一部分工作,对有可能产生的诚信尺缩镜像进行及时校正。不仅要对商业化运作征信机构加强监管,而且要加强对所有强势企业的诚信监管,加强失信惩罚机制的建设。

    其次,商业化运作的征信机构首先要讲信用,建立采信与服务分开管理的机制。征信数据的采集及评估是信用制度建立的核心,在采集及评估的过程中难免会产生迟滞而导致的尺缩,正如离钟楼较远的地方听到报钟声时所感知的时间总要比钟楼附近推迟若干秒,会感到时间“慢”一样;征信机构要想消除这种现象,必然要付出相当的成本。因而这一部分的工作应当独立出来,以提供资金保障,避免因逐利而“偷工减料”与信息操纵,增强中介担保的客观性。

    再次,强化公民诚信为本的意识,在个人隐私中不为市场行为失信藏污纳垢。征信数据的采集及当然要尊重个人隐私和法人的商业秘密,但是每一个市场主体都应当对自己的诚信负责,正确对待“诚信是相互的”这一立场。也就是是说,在可控制的范围内,自己对诚信承诺的履行不应以对方的诚信镜像为前提,应当如约履行承诺;发现对方不诚信时通过合法渠道维权,避免“冤冤相报”,否则就会丧失“失信”的羞愧感,使得征信沦为猫捉老鼠的游戏。正所谓诚信在于心中有信,内心虔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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