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卖房人林女士未按约定将房屋内常先生的户籍迁走,导致买房人沈先生饱受打扰。不但有债主半夜上门索债,还有电信公司来催讨常先生的电信费用。忍无可忍的沈先生将林女士诉至法院,索要2万元违约金。日前,原告诉请获得闵行区法院的支持。 2
由于卖房人林女士未按约定将房屋内常先生的户籍迁走,导致买房人沈先生饱受打扰。不但有债主半夜上门索债,还有电信公司来催讨常先生的电信费用。忍无可忍的沈先生将林女士诉至法院,索要2万元违约金。日前,原告诉请获得闵行区法院的支持。
2004年3月,沈先生向林女士购买了位于闵行区沁春园的一套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林女士须将房屋内常先生的户籍迁走。同年3月15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若违反合同,林女士须支付违约金2万元。次月3日,沈先生取得房屋产权。
据沈先生称,2006年8月,有债主认为常先生仍在此居住,因此半夜上门讨债。经报案后才得知,林女士未按约定将常先生的户籍迁走。为此,沈先生多次找到常先生,要求派出所予以处理,但派出所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去年2月,电信公司工作人员根据常先生的户籍地址找上门来,追讨电信费用。沈先生认为,自己取得该房屋后的5年内,多次因常先生的债权人上门追讨债务而使正常生活受到干扰。据此,他诉至法院,要求林女士支付违约金2万元。
对此,林女士称目前实在无法将常先生的户籍迁走,并称沈先生尚欠5000元房款未付。
经查明,2009年3月22日,沈先生向当地派出所提出申请,要求将常先生的户籍迁移出涉案房屋。派出所经审核认为申请不符合目前的户口政策,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沈先生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结论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目前常先生的户籍仍在涉案房屋内。
法院认为,沈先生与林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协议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林女士未将常先生户籍迁出,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至于违约金金额已由双方协议书约定,据此,对于沈先生要求林女士支付逾期未迁移户口违约金2万元的要求予以支持。林女士认为尚有5000元房款未支付的抗辩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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