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管所在起诉书中称,2009年4月10日,原告单位与战先生签订了《非住宅租赁合同》,约定战先生承租朝阳区一地下室用于办公、住宿。后战先生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将地下室转租他人,并疏于管理使用人员,致使该地下室出现设置上下铺、房间人均使用面积
房管所在起诉书中称,2009年4月10日,原告单位与战先生签订了《非住宅租赁合同》,约定战先生承租朝阳区一地下室用于办公、住宿。后战先生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将地下室转租他人,并疏于管理使用人员,致使该地下室出现设置上下铺、房间人均使用面积小于4平米、未设置消防和应急照明设备等违反《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并存在严重的扰民现象及安全隐患。对此,原告单位提出过多次整改要求,战先生均不予理会拒绝整改,导致原告单位收到区民防局下发的整改通知,给原告单位造成了不良影响。故依法诉至法院。
房管所认为,战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非住宅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严重影响了楼上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对该所的管理工作造成困扰,故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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