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原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将货物委托被告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代为运输,但因认为被告擅自改变运输方式而将被告诉至法院。今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原告在法庭上诉称,200
原告在法庭上诉称,2009年12月9日,双方签订《委托运输协议书》,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代办货物航空托运,将隔热膜53卷及电热膜19卷由北京发至西藏。货物实际重量为934公斤,航空公司泡重2696公斤,空运费为9元/公斤。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将货运费支付给被告。但被告违反双方约定,擅自为原告办理铁路货运。按照铁路货运1.5元/公斤计算,被告多收取了原告18956元运费。
原告认为,被告接受原告委托,应当忠实履行合同义务,现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改变运输方式,其行为构成违约,故起诉要求被告退还货运费18956元。
被告辩称,其接受原告委托已将货物按期发至原告指定地点,并且没有损坏,并未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改变了运输方式,被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因此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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