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18日,笔者从广西自治区工商局了解到,为加强企业监管工作规范化建设,提高监管效能,自治区工商局于近日就进一步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出台指导意见,以切实解决企业信用数据不全面、不准确,分类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监管手段不强等问题。
1月18日,笔者从广西自治区工商局了解到,为加强企业监管工作规范化建设,提高监管效能,自治区工商局于近日就进一步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出台指导意见,以切实解决企业信用数据不全面、不准确,分类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监管手段不强等问题。
意见规定,企业信用等级分为守信企业、警示企业、失信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四个管理类别,分别用A、B、C、D表示。企业的信用记录根据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情况自动实现晋级或者降级。新设立企业和没有发现问题的企业自动划为A类。企业的信用信息由企业基本信息、违法违规信息、良好信息等组成,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巡查、谁录入,谁年检、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谁办理、谁录入”的原则进行数据收集、整理和录入,逐户建档,建立准确、详实的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各职能机构应在职责范围内,全面、及时、准确地归集企业信用信息,整合企业登记、年检、日常监管、商标、广告和经济案件等方面的静态资料和动态信息。 意见要求,全区各级工商机关在实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中,要坚持立足工商职能、激励守法的原则,变“违法推定”为“守法推定”,变“等距离”监管为“分距离”监管,变“主观随意”监管为“自动预警”监管,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和监管制度,实施信用类别的调整和监管方式的衔接工作;要发挥好守信企业激励、警示企业预警、失信企业惩戒、严重失信企业淘汰机制的作用,培育好、发展好、保护好守法诚信企业,加大对失信企业的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要建立企业信用信息修复制度,在对违法失信企业加大惩戒力度的同时,对确有悔改表现,一定期限内实施主动整改的失信企业,允许其修复缺失的信用,并根据修复结果重新划分信用监管等级;要完善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对企业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可向社会公示,对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已作出生效处罚决定的,可通过媒体或网络予以公布。
自治区工商局将制定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以及辖区企业巡查及信用情况反馈等制度,各地也要制定切实可行、可操作性强的工作规范,明确对各类企业的分类监管措施,并对重点、热点行业和预警企业提出细化的监管工作要求;全区各级工商机关要建立健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组织制度、岗位制度、责任制度、考核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分工合理、责任明确、业务联动;要完善机构间、上下级的工作沟通制度,实现登记注册、监督管理、执法办案工作的联动与制衡;要制定登记机关与工商所之间的信息传递制度,有条件的市、县工商局企业登记管理机构应通过信息化网络,实现与工商所登记、巡查信息的实时反馈,尚不具备实时信息反馈的,也应建立书式材料定期反馈制度,推进登记机关与基层齐抓共管监管网络的形成;建立统一的信用监管平台,以广西红盾软件系统为载体,通过联网,实现资源共享;做好现有数据的清理、修正和补录工作,对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要予以调整,对错误的数据予以更正,对遗漏的数据予以补充,对冗余数据予以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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