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报送2009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评分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办: 为切实搞好2009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评分工作,现将2008年12月份出台的《烟台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记分标准》及2009年对《标准》的修改补充
关于报送2009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评分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办:
为切实搞好2009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评分工作,现将2008年12月份出台的《烟台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记分标准》及2009年对《标准》的修改补充通知下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相关规定给企业打分。评分表请于2010年1月9日前报市开发办邮箱kfbw@163.com。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烟台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记分标准
一、企业优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一)社会公益行为加分
包括慈善救助捐赠、社会公益捐赠等,无捐助行为的不加分,捐助3万元以下的加1分,超过3万元部分每3万元加1分,最高加10分。
(二)企业荣誉加分
1、获得国家、省、市、区(县)级政府表彰奖励的,分别加20、15分、10分、5分;获得国家、省、市、区(县)级政府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5分、10分、5分、3分;受到市级政府相关部门专业表彰的,加3分;
2、获得银行资信等级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AAA级加6分、AA级加4分、A级加2分;
3、开发建设的项目列为国家级、省级示范项目的,每项目分别加20分、10分;受到建设部、建设厅表彰的,每项目分别加10分、5分;
4、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被评为广厦奖的,每项目加30分;被评为省优秀住宅小区的项目,分别加20分;被评为市级优秀住宅小区金奖、银奖、铜奖(或相当级别奖项)的,每项目分别加15分、10分、5分;受到市级政府相关部门专业表彰的,每项目加3分;
5、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申报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的,评价年度通过预审的,每项目加10分;评价年度通过中期检查的每项目加10分;评价年度通过终审的,每项目加20分(AAA)、15分(AA)、10分(A);预审、中期检查、终审中有两项在同一年度的,只按最高值加一次分;
6、企业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积极采用管理部门推广应用的“四新”技术和部品,企业采用经申请认定后,每项加2分,最高加10分;
7、企业在开发经营活动中获得其他荣誉,经审查认定的,可按照相应级别加分。
二、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一)否决指标
凡出现下列否决指标不良信用信息之一的,直接评定为C级,并减50分/次。
1、在开发、经营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
2、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
3、因企业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4、开发建设项目未按规划要求和开发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企业在开发、经营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被政府相关部门查处,企业能够及时整改,不处罚的,减10分/次;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被处罚的,减20分/次;对处罚决定书拒不执行的,追减10分/次。
(三)企业在开发、经营活动中存在不良行为,被相关部门查处,企业能够及时整改的,减5分/次;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减10分/次;
(四)因售后服务机构未能发挥作用,引起消费者投诉(包括:各类公开电话、来信、来访及各种媒体曝光等),经相关部门核查属实的减3分/次;造成上访事件的,减10分/次。
(五)企业在开发、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各种合同约定或签订违法、虚假合同的,被相关部门查处的,减5分/次;被司法机构判决后拒不执行的,追减5分/次;因不履行合同约定造成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的,减10分/次。
(六)其它未按管理部门规定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 经审查认定的,扣3分/次。
(七)企业在开发经营活动中出现的其他不良行为,经审查认定的,可按照相应级别减分。
(八)企业因以上不良行为被国家、省、市、区(县)级政府通报的,分别追减20、15分、10分、5分;被国家、省、市、区(县)级相关部门通报的,分别追减15分、10分、5分、3分;受到市级政府相关部门专业通报的,追减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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