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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造假律师李庄一审获刑2年半

来源:新民晚报 2010-01-08 16:22:27

重庆打黑案审理中,“黑老大”龚刚模的代理律师李庄因涉嫌伪造证据,引诱犯罪嫌疑人伪造虚假证言而于2009年12月12日被拘留。2009年12月30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庄案”。

  重庆打黑案审理中,“黑老大”龚刚模的代理律师李庄因涉嫌伪造证据,引诱犯罪嫌疑人伪造虚假证言而于2009年12月12日被拘留。2009年12月30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庄案”。今日上午9时30分,重庆江北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李庄法庭上表现“强势”

  当审判长宣读完经合议庭认定的李庄犯罪事实后,法庭内全体起立准备听取审判长宣判时,李庄再次表现了他的“强势”“牛气”。李庄高声指出:“此次审判程序违法。”他表示,自己是5日接到的开庭传票,按照相关法律,传票最迟应于开庭前3天送达被告人,所以此次开庭的合法日期应为明天。同时,李庄再次重申了他在开庭前提出的申请,要让8名证人到庭,并且他还提出了要公诉人回避等要求。

  除了一贯的高调外,李庄此次在法庭上还打起了“悲情”牌。宣判后,关于是否上诉,李庄的回答是:“上诉又有什么用?”随即他又话锋一转:“我相信全国16万律师会替我上诉。”当他被法警带离法庭时,他突然转回头来向旁听人群大声说:“时间会把真相放在阳光下。”

  代理律师肯定会上诉

  李庄的代理律师高子程在宣判后表示:肯定会上诉。高子程说,此次审判过程中存在程序不合法等问题,龚刚模等证人的证词也存在前后矛盾等问题。对于合议庭认定的犯罪事实,高子程认为,部分事实并不清晰。

  审判长开庭完全合法

  据该案审判长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2条的规定,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因此,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在宣判3日前向被告人送达开庭传票,而法院已于2010年1月5日向被告人李庄送达了开庭传票并通知了公诉人、辩护人,公告了宣判时间和地点。“今日的开庭和宣判程序完全合法。”

  专家没有强制证人出庭规定

  关于李庄提出证人全部到庭的要求,为何法院没有满足?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刑事诉讼法教研室主任、国家司法考试专家洪道德说:“李庄此说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刑诉法没有规定证人必须出庭。洪道德说,供法庭质证的“证人证言”,既包括出庭证人的证言,也包括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词。不过,书面证词应当庭宣读。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法庭通知证人出庭,但还没有强制证人出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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