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及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经营行为实施记分的通知》规定,我市将于2010年1月15日起对在我市辖区内从事道路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及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经营行为实施记分的通知》规定,我市将于2010年1月15日起对在我市辖区内从事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驾驶员(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下同)实施诚信考核。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5日起,对在我市辖区内从事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驾驶员从安全生产、遵守法规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实施记分管理,按照《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分值标准》将其违章信息和记分分值填写在从业资格证的“违章和记分记录”栏内,并加盖诚信考核记分专用章。
二、自2010年3月1日起,对持我市核发从业资格证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实施诚信考核。驾驶员可就近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城区管辖的从业人员,凡从业类别中仅有客运类别的,到从业人员服务中心办理;其他类别的到各城区运管所)办理相关手续。经本人确认诚信等级后,计分不满20分的,在从业资格证“诚信考核记录”栏内加贴条形码,注明下次诚信考核时间;已满20分的,经培训合格后,再予签注诚信等级。
三、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的具体日期与从业资格证号的末位数相对应:末位数为3—9的,诚信考核的日期为从业资格证号末位数对应的月份;末位数为0、1、2的,诚信考核的日期分别为10月、11月、12月。
四、诚信考核须由本人携带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驾驶证正副本原件办理。
对于外省地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违法行为和计分情况,将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抄告道路运输驾驶员档案所在地相应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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