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一词于中国而言,已不新鲜。14年前的《行政处罚法》中,就规定有听证制度。这之后的价格法、立法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法规中均将“听证”视为理所当然的一部分。尽管这些法律在听证
“听证”一词于中国而言,已不新鲜。14年前的《行政处罚法》中,就规定有听证制度。这之后的价格法、立法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法规中均将“听证”视为理所当然的一部分。尽管这些法律在听证的程序方面多过于原则,但毕竟听证制度走入了我们的生活。
10余年来的听证实践表明,我们对听证的期待已经从“立法中是否应规定听证”,转而聚焦于“该如何听证才能实现制度初衷”。
最近的两起听证事件都引发了舆论热议,也都促使我们进一步反思听证制度本身的程序正义。
第一个案例发生在哈尔滨马迭尔宾馆。
2009年12月8日,哈尔滨水价听证会在这里正式召开。经哈尔滨市物价局委托,哈尔滨市消费者协会面向社会公开召集13名消费者作为听证会参加人。这13位消费者代表中,只有一人坚决反对涨价,但却得不到发言机会。
而不少支持涨价的“消费者代表”身份存疑,比如有位“退休职工”,真实身份居然是哈尔滨现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12月10日《中国青年报》)。
第二个案例发生在北京。
12月16日举行的水价听证会在召开前30天、15天分两次向社会公示了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产生方式等相关信息,特别是公布听证会方案要点,完全涵盖了方案的所有内容,公布信息更加完整全面。
然而这次有着诸多进步的听证会也同样存在可质疑之处。
如听证会的组织方北京发改委早早就在自己的官网发布消息强调“本次水价调节很必要”,而在《北京市居民水价调整听证方案要点》中,所有方案均是“涨价方案”。“听证会”实为“听涨会”。
在法律上,对有关部门来说,水价听证是必须为之,也是不得已而为之。“涨价”已成定局,“听证会”只是完成一道法律程序的包装。所有的听证程序安排,都是为了保证得出一个“广大群众支持涨价”的结论。
于是,听证议程早已被设计,消费者“被代表”,反对声音也被屏弊。怨不得哈尔滨的水价听证会上有真正的消费者代表,要向听证会的主持人扔矿泉水瓶以表抗议。
我注意到哈尔滨的13位消费者代表,是由“哈尔滨市消费者协会”向社会公开召集的。这又不能不让人感慨行政权与社会权的暧昧。
选择让行政部门满意的“消费者代表”,这是不少消协的“强项”。当广大消费者质疑听证代表无代表性时,行政部门完全可以将消协推向前台:消费者代表是你们自己的维权组织公开召集的,又不是我们行政部门指定的!
听证会组织者预设立场、只证涨不议降,也是价格听证中的常态。这实则使听证会的组织者超越了中立的会议主持人的角色。
听证的功能表现在既可以拓展言路、集思广益,又能够凝聚共识,推进决策。但推进决策的前提是拓展言路,而不是给出标准答案。如水价听证,涉及的利益群体既包括消费者,也包括经营者,既包括行政官员,也包括社会组织、专家学者等等。听证组织者发布的听证方案理应来源于这些不同的利益群体,而不是行政机关自行代表各利益群体并确定了所有的听证方案。正因为消费者“被代表”,才有全部方案均为“涨价方案”这一怪现状吧!
从听证初衷的角度来观察一些价格听证会,既偏听一方,又偏证涨价,令真正的民意失望之极。
当听证的价值在听证的实际运作过程中被抹杀,听证的结果因而也不可能得到广泛认同。在“热热闹闹走过场”之后,将是法律尊严的旁落,行政公信的流失。
要回复听证的“正当程序内核”,就得打磨细节,完善程序,做到真正的尊重民意。魔鬼都在细节之中。听证制度最为欠缺的细节,就是一套科学的、公正的代表遴选机制和会议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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