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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一当事人打“信用官司”

来源:宜宾新闻网 2009-12-24 10:58:38

◆如果不是因为要贷款购房,熊先生至今都不知道他早就上了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黑名单”,成为“不诚信者”。12月10日,熊先生一纸诉状,将盗用自己身份证复印件到银行办理贷款的四川国风集团告上法

    ◆如果不是因为要贷款购房,熊先生至今都不知道他早就上了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黑名单”,成为“不诚信者”。12月10日,熊先生一纸诉状,将盗用自己身份证复印件到银行办理贷款的四川国风集团告上法庭。
    ◆让熊先生揪心的是,由于背负着“不诚信”的坏名声,几个月来,他跑遍各商业银行,都无法办理到贷款,其已经支付了大笔首付款的一套位于宜宾“外滩一号”的商品房将面临泡汤。
    12月10日,为跑贷款搞得精疲力竭的熊先生向翠屏区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
    熊先生的诉讼请求有两项:一是确认四川国风集团远贸公司和银行于2001年1月13日冒用他的名义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属侵权行为;二是要求被告消除他个人征信中的不良记录,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
    “能想的办法都想了,不走诉讼路,永远无法为自己讨回清白,贷款也无法落实。”熊先生说,让他最感郁闷的是,即使走诉讼道路,至少也要等到3个月后才知结果,也就是说,这3个月内,他还属于“不诚信者”。
未贷款已有不良记录
    今年7月22日,熊先生向工商银行酒都支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此前,他看中了“外滩一号”一套建筑面积127平方米的商品住宅,总房价36.79万余元,交了11.79万元首付,准备向银行贷款25万元。
    “经我们查询,你在银行有不良贷款记录,我们无法为你办理按揭贷款。”8月初,熊先生接到了工商银行酒都支行的通知。

 
    “我从来没向哪家银行贷过款,何来不良记录?”熊先生傻眼了。
    据熊先生介绍,他只在宜宾西郊买过一套商品住房,但当时是支付的现款。“莫非银行搞错了?”熊先生半信半疑,前往工商银行酒都支行查询,一查竟发现“他”曾于2000年1月13日向工商银行宜宾市分行申请了6万元住房贷款,购买了四川国风集团开发的信义街25号一套建筑面积为108.5平方米的商品房,贷款时间为5年,虽然贷款已于2005年1月17日还清,但由于中途多次逾期还款,“他”在该银行有了不良记录。
    在该贷款合同上,有“熊先生”的签名,附在合同后面的《贷款申请书》上,还有四川国风集团远贸公司的公章和董事长邬贵清的签名,及宜宾市公证处出具的 《贷款公证书》。

   几天后,熊先生在中国人民银行宜宾市中心支行查询到了别人盗用他的名义贷款时所填的 “个人信息”:熊先生、男性、身份证5125×××、大学本科学历、学位学士。
    “除了名字、性别和身份证号码是对的,其余全部是胡编乱造,连签名都是假冒的,这么大的谎言居然骗过了银行?”熊先生气愤地告诉记者,他只是宜宾商职中毕业,最多算中专文化,学位更谈不上。
    熊先生经多方调查,盗用他的名义贷款的是四川国风集团远贸公司,对方能以他的名义顺利办理到贷款,凭的只是一张他的身份证复印件。
    那么,四川国风集团又怎么能拿到熊先生的身份证复印件呢?
    “1999年,我曾应聘到四川国风集团远贸公司从事销售,当时仅22岁,公司要求每位应聘者交一张身份证复印件。没多久,我离开了公司,没想到,他们竟然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拿着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去贷款,而这一切,我全然不知。”熊先生说。
    “既然是盗用我的名义贷款买的房,信义街25号那套房就应当向法院起诉判令归我。”熊先生庆幸地想,但随后的结果让他大失所望,经他调查,那套住房根本不存在。
    “我以前没在你们这儿贷过款,签名也是假的。”熊先生向工商银行酒都支行说明了情况,但对方表示无能为力,因为熊先生已经上了总行的“黑名单”,按照银行的规定,熊先生的情况不能贷款。
    不过,工商银行酒都支行表示,如果熊先生到其他商业银行贷款,他们可以为其提供“清白证明”。随后,该银行为熊先生出具了《情况说明》:我行于2001年2月向熊先生发放住房贷款6万元,经了解,该笔贷款是四川国风集团远贸公司使用,所购房屋不存在,不属于熊先生本人恶意违约。
    “总算为自己讨回了清白!”熊先生欣慰地拿着这份《情况说明》前往建行宜宾市分行申请贷款,但对方遗憾地告诉他,因他上了人民银行的“黑名单”,被列为不诚信者,因此,他们也不敢贷款给他。
    熊先生这才知道,征信系统已在全国各商业银行联网,无论走到哪儿,他的“不诚信”都无法抹去。
为洗刷清白走诉讼之路
    由于这笔“莫名其妙”的贷款让自己的信用打折,而且因为没能限期办理到贷款,熊先生被 “外滩一号”的开发商告知,他订购的商品房不能成交,除了双方解除合同,他还得支付开发商1.8万余元的违约金。
    熊先生觉得非常委屈,一纸诉状将四川国风集团远贸公司和放贷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二被告冒用自己名义所签订的 《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属侵权行为,并向自己道歉,消除不良记录,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
    工商银行宜宾市分行个人客户营销中心个贷经理廖佑鳌说,熊先生的个人贷款资料里个人的签名、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一应俱全,所以才会有这笔业务的发生。他说,如果熊先生的身份证信息被人冒用,那么他自己对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的管理可能有些失误。廖经理说,根据银行的管理,贷款时本人要到现场,而且还要出示身份证原件。
    廖经理表示,熊先生这样的情况并不是他的个人遭遇,其他一些市民也遇到过。“银行的制度是越来越完善,从审验资料到信息核实都很严格,但之前确实不像现在这样规范。”廖经理说,原来办理业务的人员已经不在这里上班了,所以无法详细了解该笔贷款的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宜宾中心支行调查统计处处长王兴友称,如果确实是公司在熊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以熊的名义,伪造房产信息套取银行资金,则属于骗贷行为,熊先生可走法律途径维权,也可向人民银行针对该笔贷款提起“异议处理”,核查自己在信用库里的征信记录。王兴友称,熊先生是宜宾市首位因为个人征信记录有异议向法院起诉银行的市民。
    记者多次致电四川国风集团远贸公司董事长邬贵清,但其手机均无人接听或无法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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