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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合同违约如何维权?

来源:上海法治报 2009-12-16 13:08:30

在当今社会,合同已经和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人们每天都在不知不觉中订立和履行着合同,也不断面临着合同违约的情况。 虽然合同违约不是生活的常态,但了解在发生合同违约时应如何应对处理,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当今社会,合同已经和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人们每天都在不知不觉中订立和履行着合同,也不断面临着合同违约的情况。

虽然合同违约不是生活的常态,但了解在发生合同违约时应如何应对处理,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友好协商,解决纠纷于发生之时

当合同相对方出现违约时,应该对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已经履行的部分和没有履行的部分作一个整体评估,在了解合同违约基本情况后,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和对方沟通,表达自己解决问题的态度,要求对方及时回应并说明态度和履约计划。在和对方沟通接触时,最好通过书面方式或者其他有据可查的方式进行。出现严重的合同违约时,可以请律师起草一份律师函给对方,以引起对方的高度重视,并为以后可能出现的讼争做好准备。

二、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合同违约的损失

我国 《合同法》第119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可见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另一方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

减轻损失的原则具有以下特点: 1、一方的违约导致了损害的发生。 2、未采取合理措施致使损失扩大。 3、造成了损失的扩大。

三、充分利用法律规定的救济手段

首先,在发现对方有违约行为时,可以果断中断己方对合同的履行。我国 《合同法》第66条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第67条规定了后履行抗辩权,第68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这些都是对方违约时停止履行合同的法律依据。

其次,主动行使撤销权和代位权。

根据我国 《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我国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1条规定: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最后、依法撤销合同,不再履行。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四、选择仲裁或者诉讼解决纠纷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主要存在仲裁和诉讼两种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1、仲裁

它是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

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我国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公开进行。如果有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申请,仲裁庭也可决定不公开进行。案件审理日期,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和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会商决定。决定后,应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可以亲自,也可委派代理人向仲裁委员会办理有关仲裁事项。

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解决纠纷的途径,一般来说,当事人经过仲裁程序后,即使对仲裁裁决不服,也不能再提起诉讼;不过,仲裁机构对自己作出的裁决,无权强制执行,若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只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诉讼

一旦决定通过诉讼解决合同纠纷,当事人就一定要做好各方面的准备:首先应该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认为侵犯了自己权益或与自己发生争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明确,不能泛泛而指。如果没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请求就无人承认,法律关系无法证实,人民法院也无从开始审判活动。其次要有正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后,诉讼前应及时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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