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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房产合同违约 法院审理作出判决

来源:甘肃法制报 2009-12-14 13:19:43

嘉峪关市西部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西部房产公司)委托嘉峪关市飞洪商贸有限公司(简称飞洪商贸公司)代理策划销售其在瓜州开发的一个房地产项目时,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认为对方违约。为此,将官司打到法院。近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

  嘉峪关市西部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西部房产公司)委托嘉峪关市飞洪商贸有限公司(简称飞洪商贸公司)代理策划销售其在瓜州开发的一个房地产项目时,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认为对方违约。为此,将官司打到法院。近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代理策划销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因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每30天支付一次代理费,原告于2008年11月18日书面通知被告解除合同,被告未能在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内对原告解除合同提出异议,应视为对合同解除的认可。被告关于原告中途单方解除合同属于违约行为的抗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合同解除前,原告的代理行为是有效履约,被告应依据合同约定给原告支付相应的费用。原告提交由被告工作人员签字认可的2008年6月至11月“幸福佳苑”销售统计表,可证实原告在代理销售期间的销售总额。被告则提供本单位会计记账凭证的记载作为原告销售总额的依据,因被告提供的证据系其单方记载,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该证据不予采信。故原告的代理费应根据销售统计表确定的销售总额及合同约定的代理费、溢价提成比例确定。原告收取代理费及溢价提成后应向被告出具等额税务发票;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被告拒付代理费,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全额退还押金。因被告拖欠代理费致合同解除,故原告关于被告全额退还押金的诉请应予支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20万元违约金,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10万元违约金予以支持。

  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西部房地产公司给原告飞洪商贸公司支付代理费及溢价提成共计41万余元。并向原告飞洪商贸公司返还押金10万元,支付违约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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