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件本可以通过和解履行的案件,由于一方当事人不严格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丧失信用,不但没有因为双方的协议而少支付标的款,反而因为不讲信用而导致和解协议无效,造成22000元不能履行完毕,最终支付了超出和解协议确定数额14891元,承担了不讲
据悉,申请人王永清申请执行珙县巡场镇新林村谢家湾采石厂工伤待遇争议纠纷一案,经珙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被执行人珙县巡场镇新林村谢家湾采石厂按九级工伤待遇支付申请人王永清工伤赔偿款39679元,扣除在仲裁阶段已支付的3800元,尚余35879元和仲裁案件的案件处理费1000元,共计应当向申请人王永清支付36879元。
该仲裁裁决生效后,珙县巡场镇新林村谢家湾采石厂未按照仲裁裁决履行。据此,权利人王永清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珙县巡场镇新林村谢家湾采石厂在2008年12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王永清工伤赔偿款22000元;申请人王永清在被执行人珙县巡场镇新林村谢家湾采石厂履行和解协议后,自愿放弃14897元。
和解协议双方签名后,被执行人珙县巡场镇新林村谢家湾采石厂未严格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在2008年12月30人前仅支付给申请人9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为此,申请人王永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珙县法院按照法律规定依法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后,办案人员及时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采取执行措施,将余下27897元标的款全部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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