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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实例释疑 以诚信做前提理赔没问题

来源:天津网 2009-11-30 13:22:00

新《保险法》已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的显著特点就是更注重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为维护消费者利益、宣传新《保险法》,新报联合恒安标 准人寿为消费者就保险问题答疑解惑。   读者冯先生反映,他想给自己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险。目前自己身

  新《保险法》已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的显著特点就是更注重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为维护消费者利益、宣传新《保险法》,新报联合恒安标
准人寿为消费者就保险问题答疑解惑。

  读者冯先生反映,他想给自己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险。目前自己身体健康,但家族中有2位亲人曾患有某种重大疾病,有朋友说投保时千万不要告诉保险公司,要不就不能承保了。冯先生想咨询,他如果不如实告知家族病史情况,会不会影响到以后的保险赔付?

  恒安标准寿险专家解释: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体现。旧《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如果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实际情况,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可以以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随时解除保险合同,不但不退还已缴纳的保费,而且不需承担保险责任。

  新《保险法》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做了较大修改,简言之,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内,保险公司若发现解除事由,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以冯先生为例,他的家族中有2人曾患同种疾病,但不能说明他有家族遗传病史。若将此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经核保体检,确定不是遗传病,保险费可能会相应上涨一定幅度,但可以承保,将来冯先生即使因此种疾病理赔,也没有问题。相反,如果冯先生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在两年内可以以冯先生主观过错达到“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为由解除合同,到时冯先生便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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