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已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的显著特点就是更注重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为维护消费者利益、宣传新《保险法》,新报联合恒安标 准人寿为消费者就保险问题答疑解惑。 读者冯先生反映,他想给自己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险。目前自己身
新《保险法》已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的显著特点就是更注重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为维护消费者利益、宣传新《保险法》,新报联合恒安标
准人寿为消费者就保险问题答疑解惑。
读者冯先生反映,他想给自己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险。目前自己身体健康,但家族中有2位亲人曾患有某种重大疾病,有朋友说投保时千万不要告诉保险公司,要不就不能承保了。冯先生想咨询,他如果不如实告知家族病史情况,会不会影响到以后的保险赔付?
恒安标准寿险专家解释: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体现。旧《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如果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实际情况,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可以以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随时解除保险合同,不但不退还已缴纳的保费,而且不需承担保险责任。
新《保险法》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做了较大修改,简言之,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内,保险公司若发现解除事由,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以冯先生为例,他的家族中有2人曾患同种疾病,但不能说明他有家族遗传病史。若将此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经核保体检,确定不是遗传病,保险费可能会相应上涨一定幅度,但可以承保,将来冯先生即使因此种疾病理赔,也没有问题。相反,如果冯先生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在两年内可以以冯先生主观过错达到“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为由解除合同,到时冯先生便得不偿失了。
监督方式防骗必读生意骗场亲历故事维权律师专家提醒诚信红榜失信黑榜工商公告税务公告法院公告官渡法院公告
个人信用企业信用政府信用网站信用理论研究政策研究技术研究市场研究信用评级国际评级机构资信调查财产保全担保商帐催收征信授信信用管理培训
华北地区山东山西内蒙古河北天津北京华东地区江苏浙江安徽上海华南地区广西海南福建广东华中地区江西湖南河南湖北东北地区吉林黑龙江辽宁西北地区青海宁夏甘肃新疆陕西西南地区西藏贵州云南四川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