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双流法记者牛莉)龚某、蒋某、杨某原本都是成都嘉昌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2009年1月18日,三人签订《股东退股协议》,约定公司由股东杨某继续经营,条件是从2009年2月开始直到2009年6月31日,杨某每月向龚某、蒋某支付10
本报讯(双流法记者牛莉)龚某、蒋某、杨某原本都是成都嘉昌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2009年1月18日,三人签订《股东退股协议》,约定公司由股东杨某继续经营,条件是从2009年2月开始直到2009年6月31日,杨某每月向龚某、蒋某支付10万元。但杨某未及时履行协议,蒋某和龚某便起诉嘉昌公司,要求法院将其解散。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股东杨某是该行业出道,具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目前为止该企业所经营的项目很好,也有销售渠道,完全可以继续生存下去。只是由于股东之间产生了较大分歧,相互之间缺乏信任,才导致企业管理不善,股东起诉。后经承办法官引导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杨某支付龚某、蒋某退股款等共计48万余元。调解书生效后,杨某立即支付龚某、蒋某30万元,剩下的18万余元在三人办理完股东变更手续后支付。调解书送达后,法官还督促双方办理股东过户手续等,直到杨某将全部款项付清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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