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备受关注的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大力推进社会信用建设的决议草案再次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审议。一审修改稿着重对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建设问题作了规范,并规定社会信用建设以健全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
11月23日,备受关注的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大力推进社会信用建设的决议草案再次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审议。一审修改稿着重对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建设问题作了规范,并规定社会信用建设以健全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
我省信用建设工作自2005年启动以来,取得了良好成效,但社会信用涵盖各个方面,需要各方大力推进。一审修改稿将信用建设的主体界定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和社会团体,并对相关职责作了规定。一审修改稿增加规定,各级司法部门应规范司法行为,加大案件执行工作力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严格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为社会信用建设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根据一审意见和相关部门的建议,一审修改稿还就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作了规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推广并带头使用征信产品。行政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在政府采购、财政补贴、资质管理、融资授信、招标投标、订立合同、信用交易、人员招聘等方面应当查询当事人信用信息或要求当事人提供信用报告。对信用良好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优先支持,对恶意违约、逃废债务、商业欺诈、制假售假等严重失信行为应向社会公开披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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