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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建议征信管理要公开透明 方便个人信息查询

来源:人民网 2009-10-30 17:21:11

人民网北京10月14日电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征信业务的定义、征信监管、征信信息的收集、信息安全和查询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网民认为《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将填补我国征信立法的空白,对推动整

  人民网北京10月14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征信业务的定义、征信监管、征信信息的收集、信息安全和查询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网民认为《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将填补我国征信立法的空白,对推动整个中国信用的进步乃至市场经济的发展有重要意义,建议征信管理要公开透明,为个人信息查询提供方便。

  《征信管理条例》填补我国征信立法的空白

  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逐步走向成熟,各种法律法规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应运而生,但征信立法工作仍然滞后,《条例》的出台将填补我国征信立法的空白,而且对于推动我国征信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网民提出,《征信管理条例》一旦立法通过,其内容和规定就可成为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这表明我国征信立法进入了快车道。

  对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有网民说,我国征信法律制度建设已有时日,但距离建立统一的征信法律体系仍任重道远。现有的征信规定多为规章、地方法规,呈部门、地区分割之势,与市场经济对统一市场的内在要求相悖,加之现有的规定本身也不乏需要完善之处,所以,在着眼尽快制定统一的征信法律或行政法规长期目标下,此次《征信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对推动整个中国的信用进步,乃至中国经济长远的发展,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尚不成熟的我国征信行业而言,加快立法进程,加强对征信业的有效管理,是确保征信业和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

  银行应该履行告知义务

  有网民提出,有必要通过立法要求各商业银行及其他信用信息提供者在向征信机构报告企业或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时,应提前通知企业或个人,以保证征信信息的准确性。这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征信程序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也对减少事后社会成本,包括诉讼成本,不无裨益。还有网民说,银行作为经营者应该承担起更多的提醒信用风险的社会责任,在将不良记录提供给征信系统前,应该建立善意确认制度,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当事人,给当事人提供异议和申辩的机会与渠道。

  信用逾期记录的保留年限应有明确说法

  个人失信由多种原因造成,除了确凿的恶意失信外,还有相当一部分属于疏忽导致的不良信用。目前,很多人对“征信”这个词还很陌生,一个疏忽就会“失信”。加之银行工作人员在推销信用卡时,往往大谈其种种好处,对客户的义务和违约后果语焉不详,导致客户对逾期还款带来的信用污点没有足够重视。此外,一些客观因素也会导致失信行为的发生,如当事人的还款账号因银行系统升级发生变更。有网民指出,个人征信记录中的负面信息在国外会被保存7年,而企业和个人破产记录保留10年。但在我国,对于个人征信记录中的负面信息应保留多长时间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要为个人信息查询提供方便

  个人征信系统建设的目的是方便社会公众,为社会各界提供服务,但在实际查询中却出现了让人费解的现象:部分基层银行类金融机构由于查询麻烦又不能收费,有的怕承担责任,以需要领导签字审批或以网络不通不能查询为由推诿,更有甚者以没有查询权限将查询者拒之门外。有网民提出,作为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者,基层人民银行县级支行没有查询权限和查询端口,面对查询者只能束手无策。

  缩短个人信息异议申请处理周期

  有网民举例说,去年12月,我要到农业银行贷款,在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时,显示在当地信用联社贷款未按期清息和未归还贷款的不良记录。贷款已还,但农业银行要求提供证明。为此,我不得不到当地人民银行提出异议申请,等得到信息反馈时半年过去了,而那笔贷款申请因时间太长延误了。还有网民说,根据个人征信系统操作规程规定,基层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受理异议申请后,应立即转交征信服务中心,再转至相应的商业银行协查,经过查询核实回复给征信服务中心,再返回到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然后通知申请人。该过程环节多,加上商业银行在协查中大多存在超期现象,造成异议申请处理时间过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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