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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记录失实致损失谁担责

来源:法制晚报 2009-10-30 17:16:33

13日公布的《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负面记录保留期最长为7年,目前包括电信用户缴费信息、居民水电煤气等缴费信息,都在逐步地被纳入到征信信息当中,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将来有可能会收取一定的费用。   个人(法人)征信信息的完

  13日公布的《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负面记录保留期最长为7年,目前包括电信用户缴费信息、居民水电煤气等缴费信息,都在逐步地被纳入到征信信息当中,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将来有可能会收取一定的费用。 

  个人(法人)征信信息的完善是件好事,对于规范人们的行为、保证经济活动的安全,无疑是有积极作用的。但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出台,却有些地方让人含糊。

  最关键的一点,是如何保证个人(法人)征信信息的准确和安全,说白了,征信记录真能做到准确吗?出了问题,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谁来负责?

  这样的教训不是没有过。前几年,因为银行系统把关不严,曾经有过盗用身份进行车贷、房贷的事件,最后出现欠款不还、拖延还款等负面情况,进入征信记录,给当事人造成过相当大的困扰与麻烦,当然还有许多损失。

  这说明我们的征信系统,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漏洞,未必能保证准确、安全地记录信息。

  现在,征信范围出现“扩军”之势,意味着信息更庞杂、提供者更多。

  举个例子,当房屋出租后,如果出现拖欠水电费用等情况,账会记到谁的头上?是房主还是租客?提供征信信息的系统,有没有责任与能力去核实真正的情况呢?

  所以,在征信范围“扩军”之前,首先要做好的是堵住漏洞,保证信息的真实与客观。靠征信机构去保障显然是不现实的,最现实的是制度保障,即对提供不实信息者,要予以制约处罚,对提出异议的,要保证在一定时间段里处理完毕。

  另外,不能也不该让所有的风险由被记录人承担。一旦由于记录错误给被记录人造成损失,还应该有一定的赔偿。这些问题不先解决,在制度有所缺失状态下就急于“扩军”,则可能造成一定的混乱。

  最后要强调的是,即使要“扩军”,也要先抓大,后抓小。

  与其让征信机构去记录小老百姓的鸡毛蒜皮,不如先重点记录企业的税务状况、合同执行状况,多记录企业主们是否按国家规定与合同要求,给员工放假、发薪、上保险。

  由上而下,依次建立诚信,才是征信机构最该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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