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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系统信息采集勿入“垄断”窠臼

来源:中国网 2009-10-27 16:22:10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北京分中心有关负责人昨日表示,央行个人征信系统正在扩大信息采集范围,已经将个人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纳入,目前正在和有关方面协商,近期有望将偷漏税记录和法院的行政执法记录也纳入,使之成为个人信用记录的一部分。(10月25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北京分中心有关负责人昨日表示,央行个人征信系统正在扩大信息采集范围,已经将个人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纳入,目前正在和有关方面协商,近期有望将偷漏税记录和法院的行政执法记录也纳入,使之成为个人信用记录的一部分。(10月25日 《成都日报》)

信用经济存在的必然性,决定了信用交易快速成长的趋势,由此,个人征信制度应运而生。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人”如果没有法律机制的约束,很容易出现机会主义行为,即为了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不惜做出损害他人的事。征信业作为理性经济人也不例外。更何况,征信业与是一个外部性极强的行业。那么,何种信息能成为征集对象,就应厘清。在这点上,笔者以为,无论是个人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还是偷漏税记录和法院的行政执法记录,是否成为个人信用记录的一部分,在笔者看来,都不能单方面说了算。

这是由于,征信所涉及的信用信息数据直接关系到个人的隐私,错误的征信结果将会侵害被征信对象的利益。也就是说,应界定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范围,约束征信机构的征信权力。由于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会使个人部分隐私曝光,所以严格界定两者的活动范围应是保护个人隐私的第一环。为保护个人最基本的人格利益,要特别规定不得采集和使用敏感信息。当然,还要确立信息使用目的的正当原则。也就是说,要求任何第三方向征信机构调取或购买有关信用信息时事先必须基于一个合法正当的目的,否则不被允许,以防止侵害信息主体的隐私利益。

就笔者的观点,在个人征信领域也应引入竞争机制。如果全国只设一家征信机构,不但其效率难以保证,信用记录的公平性自然也难以衡量。以美国为例,住房信贷部门发放贷款时就需要申请者提交至少两家独立的征信公司的信用报告,审贷者可以将多份信用调查报告互相比较,保证消费者的信用准确和及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的个人征信不能垄断经营,而应降低门槛,让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个人征信领域,形成一定的竞争格局。要知道,没有竞争,个人征信的市场压力小,在投入产品开发、价格降低、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动力会比较小。

既不能强行把各种信息纳入征信范围,也要确立征信机构和信息使用者的责任。要制定相应的侵权责任,以确保征信机构或信息使用者因故意或过失行为给个人权利带来的侵害,而且在对损害的赔偿救济上,应考虑到个人信息所有者的弱势地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由征信机构或信息使用者举证其不存在这种故意与过失,否则就推定其要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个人征信系统将不能成为社会信用机制形成的“发动机”。

一句话,信息采集范围不能单方面说了算,社会要谨防个人征信系统陷入“垄断”的窠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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