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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管理条例 人民的信用条例

来源:中国信用财富网 2009-10-23 08:51:07

信用是社会文明、和谐社会的体现,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自己的信用记录,但信用体系的缺失让信用记录无法公平公正的出现在世人面前,面对这一信用体系的这一大空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我国信用

    信用是社会文明、和谐社会的体现,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自己的信用记录,但信用体系的缺失让信用记录无法公平公正的出现在世人面前,面对这一信用体系的这一大空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将告别无法可依的时代。

    近年来,有关部门陆续开展了大量的征信工作,以建设一个良好的诚信氛围,但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一项法律法规能为征信业务活动提供直接依据,致使征集信用信息的机构在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披露等环节上无法可依,又如最高检查院开展的“行贿人黑名单”、最高法院开展的“被执行人黑名单”、央行开展的银行征信系统黑名单等。在进行这些活动上,我们看到公权力从来不缺乏主动的权力,而是缺少法律的依据,从而直接影响了我国征信服务业的发展和信用体系制度的建立,现此条例的出台将填补这一法律空白。

    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是在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上,征求意见稿采取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区别对待的原则思路,即除中国征信中心外,征信机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一般必须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而对法人及其他组织仅要求征信机构在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时则应当取得其同意。公开征求意见更有利于诚信系统的建立,进一步增强征信管理条例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该条例的立法质量,以征信的权力来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固然重要,但防范征信机构滥用征信权力、侵犯公民合法权力,同样重要。因为,机构从事征信业务活动是为了社会更诚信,公民更能自觉遵守法律和社会秩序。如果在从事征信业务活动中,肆意地侵犯公民权利,那么,这种政府机关自身的公信会受到质疑,这不但不能让社会更加诚信,反而使得社会诚信问题雪上加霜——政府公信丧失,是社会最大的诚信流失,在“民以吏为师”的社会,直接影响到公民遵守诚信。对于征求意见稿的一些缺陷和不足,要做到遵循限权法的思路,在为征信机构授权的同时,也要特别防范权力对于公民权利的侵犯,不要在为增强公民诚信努力的同时,丧失公权力机关的公信力。

    意见稿不仅要以法律为保障,还应是广纳全民意见的条例,以人民的利益为主才能使得征信系统、征信制度具有权威性和完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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